初探禁毒法律制度

2015年4月6日 3037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摘 要】毒品,对我国公民正常生活的发展和文明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在探索禁毒法律制度的道路上,我国还需要对应这些制度的缺陷之处加以修改和纠正,并寻求出最佳的解决办法。只有让禁毒法律制度不断地健全、完善,才有可能让毒品渐渐隐匿在我国领土上,才能将其对我国的各种伤害削减到最低。

毒品,是我国规定的违禁品,受国家管制。它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对人类的身体、心理都具有一定的毒害性。如今,我国吸毒和贩毒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从某种程度来说,加剧了我国毒品犯罪问题的发生。贩毒,对于吸毒者来说,就是为自己谋取了一条掘金之路,同样是吸毒来源的便捷之路。其次,吸毒者的地域分布面积在不断扩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吸毒人员越来越低龄化。青少年群体成为了吸毒群体的重要支撑,“据公安部门调查,2003年,我国内地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同比上升11%,其中有74.3万人是35岁以下的青年,占72.2%。” i毒品危害是我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毒品问题,我国对其制定了一系列的禁毒法律制度。

禁毒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毒品管制制度、戒毒康复制度和禁毒宣传教育制度三方面。毒品管制制度主要体现在“管制”上,它包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在多种毒品管制制度中,我国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一,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中,管理的各部门之间出现了职责交叉的问题。对于职责交叉,我国可以更加细化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法律化,消除多余的管理部门,优化它们的职责,确定它们的管理范围。其二,管理方面出现了多头管理的问题。“这显然与我国大力推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管理制度相悖,因此,多头管理的局面有待改善,这就要求我国尽快进行机构改革,实行简明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 ii

禁毒康复制度是禁毒法律制度中极为关键的一项,它是一个修正的过程。戒毒制度又按照受毒品残害的程度、依附度的不同分为多种方式:

一、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主要针对的是吸食毒品时间较短,毒瘾程度较低,危害程度较小的吸食者,他们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需要强制的戒毒方式。在戒毒惩治管理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要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具体内容包括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思想感化、社会参与、规范化运行和舆论宣传几个方面。

社区戒毒在整个康复制度中占据着基础地位,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把戒毒投放到整个社会中区,更有利于将其的整治局域扩大,也有利于戒毒的有效展开。虽然我国的社区戒毒正在不断完善和进步,但仍然在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开放的这种状态下,社区戒毒也正在面临着不断的危机和压力。其一,社区是一个流动性强的区域,人员复杂,生活环境多样化,将戒毒人员放在这样一个不易控制的区域内,不利于管理。“如果不能对社区戒毒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那么,吸毒人员复吸的可能性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都将大大高于强制隔离戒毒。”iii如果有可能,我国应采取系统化地分门别类安排社区戒毒部门。可以将社区区域化、缩小化,从而利于工作人员对吸毒者的管理,又可以适当地减少人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社区戒毒的主体具有不明确性。由于组织、机构的交叉复杂监管、执行,导致社区戒毒的权力主体不确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只能更加快速地规范好社区戒毒的监督主体和执行主体,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才能更加迅速地完成社区戒毒管理任务。还有,社区戒毒是双向的考验,既是对吸毒人员的考验,又是对戒毒工作人员的历练。而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法等都还不够完善,这需要相关机构快速制定有效全面的管理方法,来确保戒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正确性,也可以有效保障吸毒人员的身心健康。

二、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针对的吸毒人员是毒瘾较大,吸毒史较长、不易戒掉或自控能力差的群体。它是一种具体化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性。“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强制其远离毒品的戒毒措施,因而,强制隔离戒毒在体现强制性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吸毒者的关爱。” iv

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在整个禁毒康复制度中占据着中心地位,它是对社区戒毒的一种后备保障,当社区戒毒无法管理的吸毒人员,将会被强制隔离戒毒。它的相关措施将会更加严厉,手段也将会更加多样,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将会进一步紧缩。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是最致命的缺陷,如果吸毒人员把两年看成一种界限,而因此不好好服从戒毒管理,那将得不到任何显著的效果。这就要求把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联系起来,互相吸收彼此的精华之处,弥补各自的不足之处,从而达到整个康复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次,强制隔离戒毒对吸毒人员来说,心理上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和抵触。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多些耐心,从心理上真正治愈吸毒者,并且要体现对他们的关爱和仁慈,让他们体会到这个制度给予他们的好处,消除他们的抵触心理。

禁毒宣传教育制度近年来在我国展开了猛烈的攻势,各种各样的宣传教育形式不断出现和翻新。公益活动的宣传、专门讲座的大力普及以及禁毒微电影、禁毒宣传片等层出不穷的出现,让越来越多的公民知道和了解到毒品的危害,也从中加强他们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和帮助。禁毒宣传教育制度是整个禁毒法律制度的精神体现,是一份保障,是一份支撑。

在探索禁毒法律制度的道路上,我国还需要对应这些制度的缺陷之处加以修改和纠正,并寻求出最佳的解决办法。我国也将会加强和周边国家的禁毒国际合作,让所有的毒品犯罪都无处遁形,让所有的吸毒人员都回归到正常生活中去。

注释:

i 韩丹:《吸毒人群调查》,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ii 金伟峰、崔浩:《禁毒法律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iii 姚建龙:《禁毒法与我国禁毒体系之重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iv 参见李建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文关怀》,2009年6月5日最后一次访问。

【参考文献】

[1]韩丹.吸毒人群调查[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2]金伟峰,崔浩.禁毒法律制度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3]姚建龙.禁毒法与我国禁毒体系之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4]李建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文关怀[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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