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广东省改善《禁毒法》实施现状的路径

2015年7月27日 2406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摘 要:本文将从广东省实施《禁毒法》概况、存在问题、深层原因等方面着手,探讨广东省在《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各方面情况,提出改善路径。

广东作为我国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成为全国重大毒品集散地之一。根据广东省禁毒委的分析报告显示,在境外传统毒品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的同时,境外与境内新型毒品制造、走私、运输、贩卖活动累积叠加,境内新型毒品消费呈现快速蔓延态势,珠三角地区仍面临着成为区域性各类毒品集散地的风险和威胁。自《禁毒法》颁发实施以来,广东省在其指导下取得了丰硕成果,对各种毒品犯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让有关机关更加严厉地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但在实施中,仍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下面,笔者将从分析《禁毒法》实施以来在广东所取得的进展成效及面临的问题入手,探讨其背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一、广东省贯彻实施《禁毒法》的情况

自2008年6月1日实施《禁毒法》以来,广东省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建立相对完善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作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首批8个戒毒康复工作试点省份之一,广东在全省以设有9个戒毒康复所。广东省探索“无毒社区”戒毒康复模式已初见成效,据抽样调查回访,中山市、佛山市100名回归社会的戒毒者,一年内不复吸率达到67%。其中,广东三水戒毒康复所成立累计收治戒毒康复人员4357人,提供戒毒康复服务6800多人次,在提高拒毒能力、心理康复、体能康复等综合康复训练方面,初步形成了“三水模式”,并得到全国戒毒系统同行的充分肯定。

《禁毒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种种成果,但是在实施中也遇到了诸多困难,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传统观念和道德评价的影响下,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吸毒者是违法犯罪份子,忽视他们本身也是病人。毒品可以控制一个人的身体机能和精神思想,因此受毒品侵害的吸毒者首先是病人,其次才是违法犯罪份子。然而现实中很多执法人员却忽视了这一点,执法过程中缺乏吸毒者必要的关爱和理解,粗暴对待吸毒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明显不利于劝导和引导吸毒者自愿戒毒。

第二,《禁毒法》所规定的四种戒毒方式的衔接存在问题。《戒毒法》确立了四种戒毒方式,分别是社区戒毒、自愿医疗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其中,第36条仅是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却没有关于自愿戒毒与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衔接问题的规定。这样的漏洞往往使吸毒者有机可趁,使得自愿戒毒成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避风港。第37条同时规定了“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但对于公安机关如何处置,是强制隔离戒毒抑或是责令其社区戒毒,却只字未提。再如第48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康复的戒毒方法,该方法是戒毒工作的最后一环,但是《禁毒法》亦没规定由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戒毒的条件和步骤。①由于以上粗略规定,使得省内各地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施行戒毒措施时步调不一、各行其是,也使得部分吸毒人员成为漏网之鱼。

第三,《禁毒法》对于戒毒工作的硬件问题尚未明确。广东省内除了几处发达地区,粤西粤北等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戒毒所规模小、场地限制、警力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给戒毒工作带来困难和不便。

二、对《禁毒法》实施现状形成原因的探究

《禁毒法》实施以来形成的种种情况,依笔者之所见,具体原因有三点:

(一)执行法律经验不足。广东是毒品犯罪高发地区,无论是传统的毒品犯罪还是日益猖狂的新型毒品犯罪,都给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带来一定压力。另外,《禁毒法》规定了四种戒毒措施,其中新规定了社区戒毒的戒毒模式,取消过去的劳动教养戒毒措施。对此,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知适用哪种戒毒措施的窘状。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仍未做到总结教训、传播经验的要求,法律的效力不应当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法律只有结合了司法实践,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功力。

(二)财政保障不到位,缺乏监督机制。《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前有吸毒者买单的禁毒费用,国家政府用公费来帮助减压,这理应是关怀吸毒者、促进吸毒工作进展的举措。但是,有些地区财政在这方面的财政投入不足,或者资金不到位,促使部门资金不足的吸毒者放弃治疗戒毒,转而采取更激烈的方式帮助贩毒筹得毒资。再者,有政府拨款帮助病人戒毒的地区,也因缺乏监督机制,不能保证落入病人手中。

(三)传统观念难转变。传统观念把吸毒者定位为是违法犯罪者,脱毒后复吸问题是面临的一大难题。现代医疗中的各种脱毒疗法,在药物治疗后的六个月中,均可能出现高达80%-90%的复发率。②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多个方面。脱毒治疗只是戒毒的开始,许多人在回归社会以后重新染上毒品,既有生理原因,也有心理原因。其中最大的心理原因,就是忍受不了社会各界的异样目光,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和关爱。

三、实践改善《禁毒法》实施现状的具体措施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禁毒法》在其施行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足。据此,笔者从两个层面提出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探索自下而上的反馈机制。针对政府戒毒工作专项拨款的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利用监督机制查明和保证每笔财政拨款的去路和落实情况。同时,注重引入其他部门的社会资金,降低政府的财政支出,利用社会力量帮助政府解决困难,增强政府工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性。同时有关部门要及时有效地总结经验、进行反馈。例如,省内各地区可定期举行禁毒报告会,分析总结禁毒情况;采访和调查成功戒毒人士,积极探寻成功戒毒的原因和方法;执法人员定期上交工作报告以及心得体验,把最新禁毒情况和想法建议提交给上层领导。

(二)强化社会宣传作用,营造全民禁毒的氛围。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应当给予吸毒者必要的关怀和帮助。加大对社会民众的宣传力度,切实了解毒品的危害与罪恶,形成社会公众合力,为吸毒戒毒者营造以人为本的关怀理念。③《禁毒法》第52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当社会传统观念改变了,给予戒毒病人更多理解和尊重,该法条所确立的规范终能实现。

四、结语

禁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禁毒法》在广东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会给全国禁毒戒毒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和范例。因此,贯彻落实《禁毒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危害,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只要坚持不懈地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解决好禁毒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形成公众合力,就一定能够有效推动毒品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①《<禁毒法>实施若干问题研究》;姜永;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②《戒毒模式的思考》;苏俊义,吕杭,方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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