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及其信息化侦查对策

2015年1月15日 3857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摘要: 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 是指毒品犯罪日益由大部分依托传统人工手段实现转向部分或全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的趋势。该趋势的具体表现包括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涌现, 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与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紧密联系, 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逐渐生成。信息化侦查是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 应当针对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 利用虚拟空间涉毒通讯信息和物流寄递渠道信息, 探究并实施行之有效的信息化侦查对策。

近年来,侦查学界学者提出了信息化侦查的概念及方法,相关理论研讨方兴未艾,信息化侦查理论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毒品犯罪由于其侵犯法益的严重性及其形式与内容发展更新迅速,一直是犯罪研究的传统重点与热点领域,毒品犯罪的侦查程序与措施,亦是禁毒学乃至侦查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因此,以信息化侦查视角审视毒品犯罪新趋势,探讨相应的信息化侦查对策,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社会业已迈入信息化时代,犯罪信息化趋势不可避免,侦查信息化应运而生———此即为“以信息制信息”之信息时代方法论在侦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互相依存、紧密联系,具有形成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之趋势。信息化侦查措施不仅反应迅速、准确高效,而且与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依赖信息技术之特点具有内在契合之处。在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信息化侦查将在侦查实践中成为反毒品犯罪信息化的有效对策。

一、概念的厘清

《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涌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或称“新型毒品”,其中有些虽然尚未被《刑法》明确评价为毒品,但是其滥用危害并不比毒品逊色。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走私、非法贩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行为。[2]本文所指的毒品犯罪,既包括以上列举的罪名直接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传授他人制造毒品方法等可以被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一般罪名评价的涉毒犯罪行为。毒品犯罪的信息化趋势,是指毒品犯罪日益由大部分依托传统人工手段实现转向部分或全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兴起上。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总和;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3]

二、毒品犯罪信息化趋势之主要表现

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愈发强大,犯罪分子也渐渐意识到实施毒品犯罪的“高风险性”不容忽视,因而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寻找更为“便捷、安全”的新犯罪方法,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恰好为毒品犯罪新手法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些新兴毒品犯罪手法,集中体现在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兴起上。与此同时,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和物流寄递渠道毒品犯罪互相依存、紧密联系,具有形成信息化毒品犯罪链条之趋势。总体来看,信息化背景下的毒品犯罪,具有隐秘化、非实体化、迅速化、科技依赖化和涉案时空范围扩大化等新特点。在客观上,既为犯罪行为人降低了毒品犯罪案发的“风险”,又给侦查主体增加了调查取证和破案的难度。

(一)虚拟空间毒品犯罪

所谓虚拟空间,是指依托当代信息技术形成并发展的,包括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络等在内的,虽无实体场所但又作为人们传递和交流各种信息的中间介质的电磁空间。虚拟空间毒品犯罪,是利用虚拟空间实施的各类毒品犯罪的总称,其具体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1. 利用虚拟空间策划、指挥或教唆他人实施毒品犯罪

几乎所有的毒品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即由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实施。所谓犯罪集团,是犯罪团伙的高级形式,即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4]共同犯罪人之间,可以利用虚拟空间迅速、隐蔽地交流犯意,借此,整个犯罪团伙形成一张无形的犯罪信息“网络”,并直接导致犯罪实行行为的实施更有“效率”。

例如,毒品犯罪团伙主犯或者首要分子利用网络或无线通讯工具,以普通表达方式或各类犯罪黑话向其直接控制的“马仔”下达各种犯罪指令,该指令再经过层层“马仔”的虚拟空间传达,到达实行犯处,或者共犯之间借助虚拟空间中的各种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商讨拟制如何实施犯罪的“作战计划”。

又如,共犯中的教唆犯,利用虚拟空间寻找联系“帮手”,通过支付“酬金”等诱饵,教唆他人代其兜售、运送毒品或涉毒物资等。利用虚拟空间教唆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尚存在另一种结构更为复杂、危害更为严重的形式。教唆犯通过网络传授制毒方法、提供或出卖制毒原材料,并收购毒品成品或帮助联系毒品销售渠道,实施“教学、制造、贩卖”一条龙式的毒品犯罪教唆。[5]如四川省达州警方就破获了一起涉案人员达400余人,涉及26个省、市、区,制贩毒品全程网络化,传、制、销全在网上完成的重大网络毒品犯罪案件。[6]在此种案件中,教唆行为又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相竞合,且教唆犯也常参与到实行行为中,应当注意查明。

值得注意的是,虚拟空间中的毒品共同犯罪呈现出全新的特点。第一,主犯起到的作用相对缩减。这主要是因为网络为共犯的组织和犯意的交流提供了极大便利,主犯无须再像传统共同犯罪中那样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脑力去策划、组织和指挥犯罪。[7]第二,在主犯作用相对下降的同时,虚拟空间中每个犯罪节点(即从犯)的作用相对提高。因为虚拟空间的灵魂在于信息的保存和流动,一旦犯罪信息网络的任何一个节点出现问题,整个虚拟空间毒品犯罪的运作会受到较大影响。第三,毒品犯罪分子通信、联络和指挥方式均由传统的手机转换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已成为不可缺少的犯罪工具。[8]

2. 利用虚拟空间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

在传统毒品犯罪中,毒品的制造方法主要通过纸张载体或者“师徒”之间口耳相传,真正掌握制造毒品方法的人,一方面数量有限,另一方面“以技自居”,不会轻易将自己的“独门技巧”随意传授。更重要的是,传授制毒方法往往需要在“实验环境”中手把手地开展,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案发的风险也较大,非出于一定“必要”和具备相当“条件”而不会进行。但是,借助虚拟空间,这一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海量的制毒方法信息已经在网络上蔓延开来。[9]利用虚拟空间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第一,将制作毒品的过程录制成视频或制作成图文,并在互联网上传播。如上文所述,制作毒品的流程较为繁复且需要各种实验环境条件,传统的“手把手”传授制毒方法需要耗费较多资源,重现性较差。而制毒人通过将毒品制作全过程录制成视频或制作成图文,以直观的形式详尽地展示制毒的各个步骤,使学习制毒技术的人身临其境般学习犯罪方法,对于关键的步骤和细节还可以反复观看和“复习”。如此,既提高了学习制毒技术者的“学习效率”,又降低了反复开展制毒实验的成本,更减少了因制毒过程易发出刺激性异味等因素而导致的案发风险,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人来说,真可谓一石三鸟。例如,在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制贩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曾有人传给他一段制毒视频,长达两个小时的视频详细讲解了k粉及冰毒的制造方法。[10]

在传播、传授制毒方法的犯罪行为人中,有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向他人传授自己掌握的制毒技术。在这些人中,有的为了保护其“商业技术秘密”,会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出售制毒技术,即根据购买者每次交付金额,分步、多次传授制毒方法,“技术购买者”在获得完整的制毒方法后,就可以进行相关的制毒犯罪。另外,并不排除个别毒品犯罪者仅仅出于“炫技”的目的,就将制毒方法以文字或多媒体的形式,在虚拟空间中发布和扩散,并在客观上使许多怀有毒品犯罪意图的人掌握了制毒方法,尔后实施制毒行为。[11]对于以“炫技”为目的的散布者,其明知自己的行为能够使他人掌握制毒方法,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主观上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已经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的罪名。

第二,利用QQ、BBS等虚拟空间通讯工具,传授、交流制毒技术、经验。任何一种技术的发展,都不可能是闭门造车的过程,实施技术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会直接影响到该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被掌握的程度。毒品制作方法作为一种“技术”,依然会受到这一规律的影响。在传统的毒品犯罪中,制毒者之间就毒品制作方法的交流,往往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进而制约了制毒技术的流传和掌握程度。随着虚拟空间通信技术尤其是各类即时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高度普及,制毒人员之间的“技术交流”正在变得越来越灵活、便捷和深远,时空条件的限制几乎被完全打破,风险代价也相对较小。通过QQ等虚拟空间通讯工具,不仅可以快速并较为系统地传授他人的制毒技术,而且可以使分散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制毒人员灵活、方便地交流制毒经验,讨论和解决制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甚至研发和传播新的制毒方法,在客观上提高了制毒技术的发展水平和被掌握的程度。利用QQ等虚拟空间通讯工具,传授、交流制毒技术、经验又与制毒视频或图文的传播紧密联系,构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制造毒品方法学习和传授模式。例如,在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制贩毒品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上网搜索制作冰毒的方法,没想到网上有海量的信息,很多人在QQ群里交流制毒方法。制毒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难问题,都可以在网上找到答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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