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原因探析

2014年4月15日 3636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毒品犯罪问题又悄悄地蔓延开来,并呈逐年上升发展的趋势。近年来全国吸食毒品过量导致死亡累计达3万余人。此外,吸食的毒品种类也在增多,而且有日益精化趋势,近年来吸食“k粉”(氯胺胴),“摇头丸”、“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的人数也在大量增加,而且吸食毒品人群呈现年轻化。某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吸毒人群的构成如下:吸毒者以年轻人为主,90%的吸毒者年龄在30岁以下,平均年龄为23-25岁,男性为女性的4-5倍,个体户及无业者在80%以上,文化程度较低;滥用的毒品主要是海洛因,其次为鸦片,吸毒的原因占首位的是好奇心;以吸入毒品为主,近年来注射方式在流行地区有所增加。

二﹑我国毒品犯罪的成因

(一)从毒品的特性角度透视毒品犯罪成因

毒品在成为毒品之前,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只不过这些药品和药物是受国家依法管制的。所以,只要人们不突破国家对该两类药物的管制,不滥用这两类药物,那么这两类药物就不可能成为毒品。因此,毒品在成为毒品的前提就是人们所滥用。而滥用毒品就是易使人形成瘾癖。对毒品有了瘾癖的人们便会为了获取毒品而使用各种方法,甚至不择手段。因为他们已深陷毒品的泥潭而不能自拔了,既然有人需求毒品,就会有人提供毒品。

从上述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毒品犯罪的成因是毒品所产生的瘾癖性。

(二)从历史的角度透视毒品犯罪成因

从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可以看出,自古我国就有种植大麻的历史,且早在唐代就已有少量鸦片输入。在当时只是把大麻,鸦片作为珍贵药材而少量使用,并没有被滥用。没有被滥用,就没有巨大的消费市场,故就没有人为经济利益而去大肆生产和流通了。到了19世纪中叶,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经济上正处于快速上升时期。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高额利润,他们运用军事、贸易等手段疯狂地向海外扩张,开拓市场,掠敛资财,建立殖民地。鸦片则成为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敲门砖。虽然雍正皇帝曾下令禁止鸦片非法输入,但由于朝廷态度不坚定,措施不得力,致使其后鸦片注入的数量有增无减。1773年英国商人从加尔各答向中国试销鸦片获得成功,此后鸦片便大量流入我国。1767年以前,由印度输入中国的鸦片不过200箱,18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并获皇家特许状,垄断了鸦片调拨,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直线上升。此时,鸦片已不再是什么珍贵的药材,而是成了使人飘飘欲仙、令人销魂的“福寿膏”了。鸦片的滥用,给鸦片的生产者和流通者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也使得我国的白银大量外流。鸦片战争前的40年间,我国有4亿两白银因鸦片贸易而付诸东流。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帝国主义向我国倾销的鸦片愈来愈多,1848年和1849年两年间,仅运入上海的鸦片总值就达2285万元,比《南京条约》规定的中方赔偿2100万元还多。“到1856年,英国走私到中国的鸦片总值约3500万美元,同年美印政府从鸦片垄断贸易上得到2500万美元的收入。”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清廷战败,被迫对鸦片开禁,允许进口,从而使鸦片贸易合法化。

因此,历史的原因是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从暴利性角度透视毒品犯罪成因

作为毒品的前身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这两类药品是严格地受国家管制的。要获取它们,如果采用正常的合法手段是难以获得,那么只有非法地生产和流通了。正因为国家的严格控制就使非法生产,流通毒品的犯罪分子有了巨大的利润空间。犯罪分子为了获取更大的巨额利润,不惜采用一切手段来扩大毒品的生产规模,并尽其所能地刺激毒品消费市场,这就使毒品进一步的泛滥。

三﹑完善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禁毒执法职能机构

建立健全禁毒、缉毒机构,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是有效控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禁毒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公安禁毒部门主管,政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对禁毒执法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边防、司法、海关、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起相应的禁毒执法任务。

(二)吸毒矫治

在对吸毒人员的矫治挽救工作中,第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强制戒毒的法规法令,真正做到有毒必戒。第二,设立专门的强制戒毒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力量和物质设施,保证戒毒工作顺利开展。第三,不断探索和完善戒毒的措施和方法。应当充分注意到吸毒行为的形成原因及情节差别,有针对性地将教育、处罚除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外,要附之以强制戒毒的医疗措施,及时进行治疗教育。考虑到现行刑法未把吸毒行为列为犯罪,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对其施以教育、医疗和给予一定的处罚而使其改恶从善。因此,有必要就其教育、医疗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及教育、治疗的条件、报批程序和具体方法等进行全盘考虑,从而使这项对控制毒品蔓延和危害颇具意义的社会工程,全面纳入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与国外禁毒教育水平相比,我国的禁毒教育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由国家禁毒委员会主编,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禁毒教育读本》于1992年6月出版;电视台从卫生与健康的角度宣讲毒品的基本知识。国家禁毒办和各地禁毒办设立了禁毒设立了禁毒咨询热线电话。云南省等地方创办了禁毒报刊,在国际互联网上开通了禁毒网页。1999年,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全国县以上各级禁毒部门在24223所中小学校建立了毒品预防教育联系点,直接指导学校开展禁毒教育工作。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在毒品尚未形成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害之前,在人们的思想上树立起牢固的反毒意识。

(四)加强国际禁毒合作

加强国际禁毒合作,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禁毒斗争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毒品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世界各国禁毒国际合作的经验以及我国在国际禁毒事务中承担愈加重要的义务出发,我国的国际反毒协作还应近一步加强,增加新的合作项目。同时,为加强对毒品情报的互换和通报以及相应的司法或侦查协助,我国有必要与相关国家互派缉毒联络官,以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禁毒斗争中的重大作用,这样必将加强我国与国际禁毒机构的交往,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禁毒活动的了解,取得国际社会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赵长青.中国毒品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杨鸿.毒品犯罪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3]邱创教.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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