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根除毒品消费终端市场涉毒问题

2014年7月21日 2828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娱乐场所因满足人们消闲娱乐需求遍布各地,客观上为毒品非法买卖提供更广阔的消费市场,也让众多民众陷入毒品推销圈内。在利益驱使下,一些娱乐场所或娱乐场所工作人员涉足毒品买卖,导致这个交易平台出现一些新特点,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一、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特征

作为毒品消费终端市场,娱乐场所涉毒,特别是毒品交易上,与国际毒品交易或其他区域毒品交易最大的区别在于买家数量多、单次交易量少。这个特点使毒品消化迅速,危害面大且不易集中打击。同时,伴随着娱乐场所特有的消闲氛围,在酒吧、舞厅、迪厅十分密集的城乡结合部,毒品非法交易更加普遍,甚至有部分娱乐场所经营者或工作人员公开为毒品犯罪份子提供贩卖毒品平台。加上化学毒品合成技术与原料难以严格把控,且易于大批量生产,这使得近年来大量为娱乐场所研制的新型毒品流入社会,加剧迪厅瘾君子人数的增速。

娱乐场所中涉及的毒品,多以新型毒品为主。这些新型毒品在刚刚流入酒吧、舞厅、迪厅之时,由于在公安机关相关业务工作及宣传中均未有前例,故未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现实中也未对娱乐场所进行严格管控,放任消费者在各类饮品中肆意添加,甚至有部分娱乐场所作为创收点进行销售。不少年轻人也没有将新型毒品当回事,认为这些只是消遣放松之物,如同酒精一般,不会上瘾。但毒品作为一个类别,很早就在《国际禁毒公约》有所规定,指的是能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大多新型毒品,如冰毒、摇头丸、k粉等,多是人工化学合成致幻剂,通过增强兴奋感和音乐感麻痹吸毒者中枢神经。正是这种毒效与娱乐场所提供环境能相互作用,大多吸毒者喜欢在酒吧、歌厅、迪厅嗑药,且有聚众吸毒的趋势。这也让娱乐场成为毒品最大的终端消费市场。

娱乐场所中毒品交易略成规模且有一定分工。在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中,毒贩组织较为严密,并采取单线联系、化整为零的方法出售毒品。一般情况下,娱乐场所毒品销售都会设置不同的接头暗号、以绰号代替真名,即使被公安查获,也不容易查清毒品来自何方,甚至无法认定毒贩到底是在贩卖毒品还是将毒品存给自己吸食。在常年交易频繁交易过程中,毒贩子也有一整套反侦察技术,如一般不轻易、直接向陌生对象推销毒品,陌生对象要求购买毒品,多数是靠原迪厅瘾君子引荐,每次携带出售毒品的量也有严格把握,借此规避我国刑法打击。同时,毒贩子对交易地点有较为严格的选择,如厕所等方便第一时间销毁毒品的地方。

娱乐场所中毒品消费群体主要围绕酒吧、舞厅、迪厅消费者,且青年一代已经成为消费主力。与传统毒品吸食方式复杂难操作不同,新型毒品多能直接服食。这种易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年轻人对新型毒品放松警惕,误认为新型毒品不会致人上瘾、不是毒品,尝试吸食者越来越多,且低龄化明显。大多数新型毒品吸食者初次涉毒均发生在娱乐场所,并最终沦为迪厅瘾君子,为毒品消费终端市场的壮大提供了新生力量。

娱乐场所中毒品消化速度快、消化总量大。有娱乐场所,就有毒品,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利益驱使。毒贩子会根据娱乐场所的经营特点推销不同种类的毒品,如酒吧主要贩卖摇头丸,洗浴中心则主推冰毒,确保消费群体在不同场所中感受不同。这种针对娱乐场所差异对毒品销售进行区分,加速了各类毒品的消化速度,最终使得娱乐场所成为最大的毒品消费终端市场。

二、打击娱乐场所涉毒问题存在的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坚持高态势打击毒品犯罪,但娱乐场所涉毒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一方面有高额利益驱使犯罪份子铤而走险的缘故,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打击娱乐场所涉毒犯罪未能抓住关键有关。

在打击毒品犯罪问题上,公安机关更侧重于放长线钓大鱼的思维,企图于源头上掐灭毒品来源而忽视加强毒品消费终端市场管理工作。现实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中,公安机关主要采取两种侦查方式:一是阵地控制,以娱乐场所作为重要战场进行布控,掌握贩毒份子的情况和毒品的流动方向;二是通过培养线民或安插卧底的方式在娱乐场所收集情报,根据收集到的具体情报采取跟踪监视等相应的侦查措施深挖娱乐场所毒品供应上线,进而加强对走私、制造、运输、贩卖一条龙式的毒品犯罪、大宗毒品犯罪,团伙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这种侦查方式的最大缺陷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毒品在小范围内非法流通,导致娱乐场所成为毒品犯罪温床,与我国打击毒品犯罪“零容忍”格格不入。加之,近些年来,娱乐场所增速颇快,单靠公安机关孤军作战,难以根除娱乐场所涉毒问题。

公安机关仅将娱乐场所作为获取情报场所,未能真正重视发挥好娱乐场所作为毒品终端消费市场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打击毒品犯罪,不仅仅是公安的职责,更是全民责任所在。多年来,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扫毒和对场所布控等方面投入的大量的警力和精力, 却没有想到从深化管理入手,通过强化娱乐场所管理者责任、加大对娱乐场所硬件监控力度方面入手解决娱乐场所涉毒问题。

公安机关过分强调对贩毒者的责任追究,忽略了吸毒者在娱乐场所涉毒流程中的作用。在打击娱乐场所涉毒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目标定位在贩毒者身上,而毒品消费者并不严苛追究相关责任。但事实上,吸毒者在娱乐场所涉毒中发挥的作用远比这些零星贩毒者要恶劣得多。绝大多数初次涉毒者,均是在吸毒者的怂恿、引诱甚至欺骗下开始吸食毒品,并因此染上毒瘾,不可自拔,这种情况益发普遍,对社会危害便越大,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抑制。

娱乐场所涉毒问题证据收集、认定上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情报线索来源少。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中,买卖双方私下交易,单线联系,交易时间短,不易被察觉。其次,获取直接证据难度大。毒品犯罪属于智力犯罪,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中,为逃避侦查,毒贩通常选择厕所、洗手盆边,一旦发现扫毒便迅速将毒品扔水里,更有胜者直接吞食,毒品无从追缴。作为贩毒案件直接核心证据因此灭失。再次,言辞证据固定难。在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中,毒贩的证言是整个案件的关键证据,他们清楚参与贩毒时间、地点、人员、数量,但为逃避罪责,总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加上娱乐场所作案次数频繁,极容易出现前后供述自相矛盾的情况。而公安机关常忽视其他相互印证证据的收集,一旦毒贩翻供,言辞证据的可信性大打折扣。最后,难以形成完成证据锁链。在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中,特别是毒品交易,买方过于分散,很难全面收集到双方的证言。加上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中贩毒次数频繁、时间跨度大,交易双方的语言在时间、地点、数量、具体情节上难以吻合且毒品本身是消耗品,不易缴获,在证据证明上很难形成完成证据链。

三、娱乐场所涉毒问题解决途径

改变侦查观念,将娱乐场所管理者、吸毒者纳入侦查取证范围,打击范围亦应相应扩大化,从打击贩毒拓展到容留吸毒、聚众吸毒各个方面。这要求公安机关在打击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上,侦查方向不再拘泥于贩毒人员,而要注重整个场地上证据的收集。新时期加强对涉毒娱乐场所的侦查工作,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摧毁毒品消费终端市场、堵死销售渠道,从而达到对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毁灭性的打击效果。

要加大娱乐场所管理力度,从制度上、政策上、法律上加大涉毒娱乐场所违法成本。一方面,要将举报责任落实到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身上,将涉毒问题举报作为娱乐场所应尽责任进行规范,要求娱乐场所管理者对场所内发生的涉毒问题负举报责任,明知存在涉毒情形而放纵不理者,要从各方面加以惩罚。对不严格落实举报责任的娱乐场所,一旦发现涉毒问题,要处以高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结业,对违法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另一方面,强化娱乐场所管理者责任,特别是涉毒问题方面的责任。要严抓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责任,严禁一切毒品买卖行为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要从制度的高度上预防、打击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贩毒行为、严防娱乐场所默许聚众吸毒行为的发生。

要加大对娱乐场所侦查技术的科技投入。当前,绝大多部分娱乐场所均有安放监控视频,防止顾客醉酒或涉毒闹事,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好这方面的资源。可以公安、消防、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方式,将娱乐场所作为严控地带,把握各娱乐场所运行动态。要敢于在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中运用科技技术获取新证据。新时期,科技进步带动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对新型侦查工具的使用是应付毒品犯罪份子通过高新科技规避侦查的必要手段和必然结果。在涉毒娱乐场所打击方面,公安机关要与时俱进,通过电子侦听、监控、录象等方式,准确获取相关证据。

要规范证据收集,站在证据链的高度上取证。当前,我国公安机关证据意识较为薄弱,在加大涉毒娱乐场所打击过程中也以配合上级部门的运动为主,很少深入探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从根本上而言,这种情况是由于缉毒专项行动,过分强调“大”、“快”,企图在一夜之间消灭所有涉毒犯罪。这种行动往往在证据收集上过于粗糙,最终难以真正达到全面打击效果。因此打击涉毒娱乐场所,必须科学规范好证据收集工作,根据娱乐场所休闲特点定位、预判毒品的流通动态,为证据的全面收集做好铺垫工作。尤其要做好以下证据的收集:一是毒品收集。毒品数量认定前提大多数情况下是先收集到毒品,再进行称量。而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中少量的毒品在娱乐场所中的流通特别频繁,也特别容易销毁,很少直接出现大量毒品集中,这在确定毒品数量时往往由于单次数量达不到刑事起诉要求而不能动用刑法武器加以打击,打击力度明显弱化。因而,在毒品数量认证方面,要特别通过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对毒品数量加以认定。二是案发地点的保护与证据收集。要通过技术手段对毒品犯罪犯罪毁灭罪证的一些情况加以恢复并巩固成证据。三是言辞证据收集上,要注意全面收集,做好涉案现场有关人员口供记录,特别是迪厅瘾君子的证言。迪厅瘾君子几乎见证了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能有效地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情节较为细致,可信度高。且迪厅瘾君子可证明曾向谁购买过毒品,进而说明该人有贩毒史。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四是慎用特情证言。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主要是侦查前期情报收集,而不应当单独将特情证言作为证据。特别是特情侦查很难排除侦查人员急功近利而故意夸大其词,甚至滥用诱惑侦查,危及普通群众。

(作者简介:马卫南,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参考文献:

[1]杜鸣晓.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侦查方略.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9-25.

[2]田丰.深入开展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毒整治工作的思考.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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