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

2013年7月22日 4008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被强制隔离的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有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的问题,由国务院对其作出具体规定。

《禁毒法》实施以前,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由两类组成:一类是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的强制戒毒所;一类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管理的劳教戒毒所,主要收容经过强制戎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人员。原来的强制戒毒期限为3~6个月、劳教戒毒期限为1~3年为主。

《禁毒法》实施以后,我国的强制戒毒机构统一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体系确定为社区戒毒(戒毒期限为3年)、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期限为2年,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际戒毒情况最长可延长1年)、社区康复(戒毒期限为3年)“三位一体”的戒毒体系。目前,国家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尚未明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其中,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吸毒人员在接受治安处罚期间的戒毒治疗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3个月以内),然后将基本完成生理脱毒后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送司法戒毒场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期的心理矫治和戒毒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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