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常规教育大队强制隔离戒毒脱瘾与劳教戒毒

2012年9月18日 3682点热度 1人点赞 0条评论

毒品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痼疾,是全球性的一大公害。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一样,对毒品采取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充分运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等多种戒毒教育模式,采取形式多样的戒毒治疗措施,使一大批吸毒人员戒除了毒瘾,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毒品在我国的泛滥。但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特别是当前的现状,迫使人们对当前戒毒教育模式进行比较,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常规教育大队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现状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义上是由公安机关开办,但实际上是与企事业单位、武警、军队、地方医院甚至个人合资开办;一些地方的强制戒毒所条件较差,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养所合设;有些强制隔离戒毒所以赢利为目的,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收费混乱,甚至只要交钱即可走人,社会影响很坏;有些强制戒毒所管理教育混乱,甚至不能控制毒品的流入,出现所内吸毒的严重问题;有些强制戒毒所仓促上马,条件简陋,不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戒毒医护人员;甚至存在严重的打骂、虐待戒毒人员现象。管理方面,绝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教育模式较为统一,也较为单一,军事化的训练和劳动锻炼乎是康复的惟一手段。降低危害教育已经开展,但不够深入,治疗社区在某些戒毒所也有过一些尝试,但效果并不是很好。

二、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与劳教戒毒教育模式之比较

(一)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的好处

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场所,在提高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其主要优势在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收戒量,减少了社区毒品需求、遏制了黑市毒品交易。强制隔离戒毒脱瘾过程中,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客观上被限制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除了接受治疗、教育、劳动康复外,也断绝了毒品消费,实际上减少了所在社区的毒品需求。如某所2005年日均在所戒毒200人,全年统计入所前每人每天平均消耗海洛因0.2 g,即:0.2 g×200人×365天=14600 g,该所2005年为当地减少海洛因需求14.6 kg。同时也说明,收戒的吸毒人员越多、在所戒毒时间越长,减少毒品需求的量也就越大。如果某地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能够长期、最大限度地把当地的吸毒人员收入强制隔离戒毒脱瘾,也就萎缩了当地的地下毒品消费市场,遏制了黑市毒品交易。

(二)劳教戒毒教育模式的好处

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证明,劳教戒毒具有特定的优势:1、劳动教养的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者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康复训练、社会帮教三个阶段,急性脱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稽延性症状可以在3-6个月内消除,行为矫正、摆脱心理依赖则需要较长时间,国际上公认在3年以上。劳教戒毒的期限适合劳教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同时,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有利于对劳教戒毒人员进行综合教育改造和心理治疗。2、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环境,使戒毒者与毒品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3、劳教场所具有严格和较完善的管理教育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者的改造、治疗和康复;

三、进一步完善两种教育模式的建议

(一)常规教育大队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的建议

对吸毒者一律要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是我国对待吸毒的基本态度,也是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的主体部分, 强制隔离戒毒脱瘾在我国的常规教育大队禁吸戒毒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严重不足,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1、明确目的、加强领导。要统一对强制戒毒目的的认识,基于强制隔离戒毒脱瘾的特殊地位, 强制隔离戒毒脱瘾的目的应该这样表述:教育、警示吸毒高危人群;打击初吸、偶吸人员,展示国家禁毒的决心;为成瘾初期的吸毒者的防复吸提供一定的技能;为戒毒学员提供完整的降低危害教育,以减少其社会危害性;为吸毒人员进入治疗集体进行进一步的治疗打下基础。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强制戒毒所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经常研究戒毒所工作,把戒毒所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禁毒业务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戒毒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加强强制戒毒所队伍建设。首先,应重视戒毒所的领导班子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优秀民警担任戒毒所的领导;其次,上级公安机关应按要求的比例配齐戒毒所民警与医护人员;第三,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戒毒所民警素质。政治素质方面,要加强戒毒所民警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学习;业务素质方面,要采取岗位培训、自学和综合素质培训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民警的戒毒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对劳教戒毒教育模式的建议

劳教戒毒在戒毒期限上相对较为科学,戒毒环境也是其他戒毒场所无可比拟的。据调查,在强制隔离戒毒脱瘾、劳教戒毒的教育方式中,劳教戒毒的复吸率最低。随着时间的推移,强制隔离戒毒脱瘾的高复吸率会导致劳教戒毒人数的不断增加,比重越来越大的复吸人员需要由劳教戒毒去解决。因此,劳教戒毒必然也应该成为我国戒毒体制的主体。基于以上理由,参考国外戒毒工作经验,我们建议:1、在法律依据方面,如前所述,可以修改《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改“强制隔离戒毒脱瘾后复吸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为“应该”,同时由国务院出台《劳教戒毒办法》,从而形成自愿、强制、劳教三位一体的戒毒法律体系;2、建议设立专门的、大型的戒毒劳教所,集中戒毒医疗、管理、设备的优势,对吸毒劳教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矫治;

通过以上对在常规教育大队开展强制隔离戒毒脱瘾教育模式与劳教戒毒的教育模式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戒毒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完成,也不可能由某个单一的模式来完成。戒毒教育模式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不同,两者之间互有利弊,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戒毒教育模式共同构成了我国戒毒体系的主体。但由于这两种戒毒教育模式都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所以必须对此进行改革,使其为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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