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4年7月3日 3432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2008年6月1日《禁毒法》颁布生效,把原公安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中体现了对戒毒人员人性关怀的观念,不再把戒毒人员看成单一违法者,而是更加注重其病人、受害者的身份。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益及内容

强制隔离戒毒是针对任何吸毒成瘾且其他戒毒措施难以有效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戒毒措施,它不是简单的关押看管,而是强制隔离之外辅之于教育、治疗、行为矫治等多种方法并用的综合性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权益,可以理解为在人权原则下,强戒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戒治需求而授予的,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而获得的利益总体。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地不断加快,构建了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就强戒人员而言,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禁毒法》为核心,并由《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等法规所共同构成的法律保障体系。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我国强戒人员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的各类权利,如对行政强制措施所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监督建议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获得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的权利等等。

二、强戒人员权益保障现状

为明确目前强戒人员权益保障情况,更好地依法保障强戒人员的权益,作者通过资料查找、座谈、问卷等一系列调查,对目前某女子戒毒所内强戒人员权益保障现状进行了研究。

(一)强戒人员具体权利保障现状

1.人身权

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可知,强戒场所无论是执行者还是被执行者对人身权都非常重视,都能意识到人身权的重要性。民警认为在执法过程中基本没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但仍然有一半的强戒人员认为最难行使的权利是人身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缺乏明确宣告,使民警和强戒人员对人身权的理解均有所偏差。大多数执法民警容易将人身权的范围做缩小解释,而强戒人员出于对自主行动的渴望则无意识地将人身权的理解范围扩大。

(2)偏向注重物质方面保障,精神层面地尊重仍需提高。人身权需要有一定地物质基础作为条件,但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方面。个别民警执法过程中对犯错误地强戒人员讽刺、挖苦等;在进行宣传或者警示教育时没有首先征得强戒人员的同意,便对其经历、违法行为、照片等进行公开,不经意间便侵犯了其权利。

2.政治权

大多数强戒人员和民警对所管人员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较为明确,但强戒人员对自身政治权利关注较少,大多更加关注与切身利益更为直接相关的人身权、文化活动权利以及诉讼权等,所以对政治权利基本没有救济要求。但目前强戒人员的政治权利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有组织的行使选举权的有效措施,缺乏畅通有效的批评建议机制等。

3.文化教育权

在文化教育权方面,强戒所保障工作做的较好,但目前存在的较突出问题是,由于环境的相对封闭,教育理念和教育内容稍显滞后,尤其是职业技能教育,难以真正满足强戒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的需要。很多创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仅满足于形式和时间上的保障,忽略社会现实发展状况和强戒人员的实际经济、生活状况,对其解教后的生活、就业并不能发挥切实的指导和现实作用。

4.劳动权和休息权

调查显示,大部分强戒人员表示每日没有超时劳动,对劳动环境比较满意。就劳动报酬问题,在调查中发现,强戒人员对于自己应获报酬的权利明显知悉,但是就目前所内情况来说应当领取多少报酬则值得讨论。而对于戒毒场所如何计算劳动报酬法律也未做出明确规定,所内强戒人员的报酬制度尚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和标准。

5.财产权

强戒人员对其入所前所有财产拥有完整所有权,其入所时所携带的财产,除生活必须品外,其他财产由执行场所代管,解除时,应如数退还。在调查中发现,这一权利通常能够得到认可、尊重和贯彻。但是强戒人员在所内时面临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使,如债券、继承权等,由于人身自由被限制,因此也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其中涉及到一些需本人参与和履行的法律程序。目前就这类权利的行使,既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合理的预见性处理方式,是强戒人员权益保障中的一片空白。

6.强戒人员特殊权利

对于强戒人员应当享有的一些特殊权利,如被探访权、外出探视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参加诊断评估提前解除权。这些都是针对强戒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现状而特别强调的权利。针对这些权利,强戒场所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以切实保障其能够最大化实现,但由于安全和矫治需要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如,理论上讲,强戒人员应该享有通信内容不检查,会见家属不旁听的权利。但是,为了场所安全稳定、防止危险物品夹带和对矫治对象思想动态的准确掌握,对戒毒人员的来往信件必须进行检查,也要及时掌握他们与家属的沟通内容等。

(二)强戒人员权利的监督和救济

通过调查中显示,所内强戒人员对所受处遇、应有权利等方面的所务公开和办理程序较为满意,多数强戒人员具备保护自身权益意识,但是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感到迷茫。

1.立法层面缺乏有效依据

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民警的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程序、救济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行为的执法监督依据存在空白地带。

2.外部监督缺失

当前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外部监督几乎不存在,曾经的司法部《劳动教养执法工作管理细则》第4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但强制隔离戒毒取代劳教戒毒后,人民检察院没有其他可依据的法律法规继续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3.所务公开内容不全面

目前强戒毒所的所务公开多为执法结果的公开,如强戒人员的奖惩、晋级结果及个人帐目等,对于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方面的公开内容相对欠缺。

三、强戒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构建

《禁毒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都体现了我国政府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对强戒人员合法权益的着力维护。但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治理吸毒现象的新型尝试,在初步实践和改革的阶段,很容易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在如何转变执法理念、理顺制度依据、统筹配置、严格文明执法等方面,都必须一一进行探索,以真正构建一套较为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强戒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执法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更新观念,改变过去对戒毒人员身份、戒毒过程和戒毒目标的片面理解,由“惩罚性管理”向“治疗性管理”转变,树立法治理念、人本理念和关怀救助理念。同时,应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加强队伍专业化培养,提高民警队伍的综合矫治能力。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确保执法有章可循

从上级层面来说,《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在很多问题上的规定都十分泛化,因此需要执法场所从强制隔离戒毒的视角,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建立一整套严格区别于劳动教养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毒治疗和戒毒效果评估、医疗卫生、习艺劳动等规章制度。制度的创设、适用与执行要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为前提,在考虑控制戒毒人员行为需要的同时,更要体现和完善人道主义,依法保障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在制度的制定上应重视精细化,追求实质效果,突出民警的实际操作需求,确保执法工作制度依据明晰,减少工作中的主观性和人为因素。

(三)完善科学管理模式,确保基本权益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机关,要切实把握《禁毒法》的精神实质,根据对象需求和戒治规律,针对性设置管理方式和教育内容,不断提升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科学性和人性化水平。

1.运用科学方法提高戒治水平

不断加强执法、管理、教育、治疗等内容、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确保强戒人员的戒治效果。深入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戒毒人员年龄大小、文化高低、戒期长短、恶习深浅、表现好坏以及性别、健康、习俗等个性差异,进行分层分级分处遇管理教育;综合医疗戒护、行为矫正、心理矫治、认知教育、习艺劳动、康复训练等多种矫治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戒毒模式。

2.加强日常考评提高执法水平

充分发挥执法考评考核的规正和引导功能,健全执法基础资料和执法档案,建立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一是建立完整的执法单位和执法民警相结合的执法档案管理系统,将执法档案与单位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基础资料、执法档案和执法台账,统一执法基础资料的内容及填写要求。三是建立执法质量定期和不定期考评考核机制,确保民警在严格依法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法律的权威。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畅通救济渠道

为确保强戒人员的权益,执行场所应深化所务公开,明确权益事项,加强同司法监督部门的合作,积极完善自身内部的监督职能,畅通权益受损救济渠道。

1.深化所务公开,完善权益宣讲机制

严格公开事项、程序,明确公开内容、方式,建立专门的所务公开领导小组和责任部门,对所有应当公开的内容及时梳理清晰,制作成册,并对所管人员及其家属发放;完善强戒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新入所人员,及时对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并深入讲解答疑,使其充分理解,保障强戒人员及家属的知情权。

2.加强合作延伸,完善监督机制

整合内部监督手段,将政工部门的警务督察、法制部门的法制监督、管教部门的业务监督进行整合,有效防范侵权事件的发生;邀请驻所检察室参加所情动态分析会,聘请特邀执法监督员,利用场所开放日和戒毒文化节等形式,让社会各界零距离地了解和感受执法活动,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

3.畅通递转渠道,完善救济机制

设置举报箱,对发生侵权行为的举报、检举和控告等应充分重视,及时查证,及时递交相关书信材料,不应对发生错误的民警包庇袒护;通过畅通与司法部门的沟通渠道,确保强戒人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王梦)

参考文献:

[1]彭韩铭.高墙内的人权保障.武夷学院学报.2008(3).

[2]宋小军.监狱劳动的人性化分析——以罪犯权利保护为视角.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6).

[3]郜占川,王文龙.我国服刑犯权益保护现状及问题解构.才智.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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