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处罚

2012年7月4日 11245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中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处罚

毒品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人民群 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毒品犯罪作了十分详细的法律规定。

根据1997年制定的《刑法》,与毒品有关的罪名有12条,它们 分别是: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我国《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 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 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 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毒品犯罪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我国《刑法》规定,对毒品犯罪 分子可以处以没收财产、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和 罚金。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海洛因和冰毒(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进行国际贩毒等其他严重的毒品犯罪的 犯罪分子,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的《刑法》中是属于最严厉的处罚。如 《刑法》中的分裂国家罪的处罚中,也只是规定只有犯罪分子对国 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处死 刑。在大家比较熟悉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中,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 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并没有同时没收犯罪 分子的财产、罚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法律对走私、贩 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中规定了死刑,是因为这种犯罪严重 危害国家和人民,是和分裂祖国、故意杀人等行为同样严重的犯 罪。它是《刑法》要打击的最严重的一类犯罪。近年来,国际毒品犯 罪集团针对我国的毒品犯罪活动不断增加。

根据《中国的禁毒》白皮书和其他资料的介绍,我国西南边境 相邻的毒源地“金三角”和新疆边境相邻的毒源地“金新月”所引发 的国际毒潮不断侵袭我国,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犯罪活动死灰复 燃,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 势十分严峻。1995年,全国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6.5万起,缴获海洛因5. 364吨、鸦片1.193吨,甲基苯丙胺16. 059吨,以及部分可卡因、摇头丸(MDMA)、大麻等。目前,全国各省市均有不同程度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已经从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有的受害国,打击吸毒违法活动已经刻不容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规定: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 罚款,并没收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外,予以强制戒除毒瘾;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毒瘾后又吸食、 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1年,国务院第150次办公会议听取了全国禁毒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讨论修建戒毒劳教所。在当时中 央正实施宏观经济软着陆,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决定在 全国修建戒毒劳教所,所需的3亿元人民币,由地方政府解决2亿 元,中央财政补助1亿元。这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对禁毒工作的决 心和对戒毒劳教工作的极大支持。

我国对吸毒者采取了强制戒除和劳教戒除的办法,是在参考 了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充分研究了吸毒者的特点的基础上确定的。

吸毒者是毒品从产生到最终为制毒者、贩毒者带来巨额金钱 的基础。没有人吸毒,就不会有毒品市场,毒品危害也就不存在了。 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吸毒是犯罪,并且判处吸毒者有期徒刑。如日本1954年颁布的《鸦片法》和1955年颁布的《麻醉品控制法》规定,非法吸食海洛因等麻醉品(毒品)的处1年以上15年以 下徒刑。土耳其法律规定,非法消费毒品的,要判处3-5年的有期徒刑。毒品非法消费量最大的美国,于1966年颁布了《吸毒者戒治 法案》,规定吸毒者可自己选择方法强制戒除毒瘾或者被送入监狱 服刑。但是也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把吸毒看成是一种生理疾病,如 哥斯达黎加的法律规定,吸毒者要进行强制戒毒治疗,直到戒除毒瘾为止。

我国法律充分考虑了吸毒者既从事吸毒的违法活动,又是毒 品的受害者,规定了“吸毒必戒”的方针。在指出吸毒者的行为违 法,并对其进行罚款、没收毒品和吸毒工具的同时,还根据1995年 由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规定了吸毒者必须在强制戒毒 所戒除自己的毒瘾,才能重新回归社会。

浙江省和杭州市有关禁毒部门根据实际,为严厉打击毒品犯 罪,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吸毒者规定了定期尿检制度。凡是 第一次吸毒被抓获,一律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除毒瘾。如果是因吸 毒而再次被抓获,将被送到劳教戒毒所进行为期1-3年的劳教戒 毒。吸毒者在戒除毒瘾后三年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到公安机 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进行尿检,以防止其再次吸毒。对于不 按规定进行尿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尿检。正是因为杭州 市禁毒部门的不断努力,严格执法,杭州市的吸毒者数量得到了有 效的控制,有力打击了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 的繁荣和稳定。

对于我们这些正在学校里茁壮成长的青少年来说,学习有关 禁毒的法律知识,了解毒品危害,对我们实现“珍爱生命、拒绝毒 品”的目标是很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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