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堵、查、惩、防”体系 有效遏制毒品犯罪

2014年12月26日 2913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2012年以来,笔者所在的E基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毒犯罪案件88件108人,其中50件61人系贩卖毒品,42件50人系容留他人吸毒,7件7人系教唆他人吸毒,2件5人系非法买卖制毒物品,3件3人系非法持有毒品,且在涉毒犯罪中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并不少见。近年来,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毒品犯罪高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因此认真研究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高发原因及预防对策十分必要。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呈多发势头,且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该地区东邻沙县,西与宁化县接壤,有国道、省道和多条高速公路横贯境区,交通四通八达,不少涉毒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该地区的地理位置及交通网络上的便利条件,进行毒品犯罪。而便利的交通条件决定了该地区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为贩卖毒品,以及贩毒后衍生出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二是手段狡猾,隐蔽性强。贩毒人员在交易毒品过程中,或不亲自出动,或使用绰号或化名,多为单线联系,以零星贩卖为主,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有的甚至还采取“人毒分离”或将毒品藏匿在物品中进行贩卖。如被告人危某强、许某位非法持有毒品案,系由贩毒人员将海洛因用面巾纸包好后置于公园草丛中,由被告人到草丛中取得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种类不再单一。在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毒品犯罪的品种不再局限于海洛因,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容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售,毒品种类不断翻新,且呈现多样化趋势,如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摇头丸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主流。

四是毒品犯罪初犯居多,且涉毒犯罪呈低龄化。在受理的毒品犯罪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未曾因犯罪受过刑罚,更不曾因毒品犯罪受过刑罚,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大增加。且青少年犯在此类罪犯中的比重增大,一些青少年甚至带着“玩一玩、试一试”的态度将吸食毒品视为一种“时尚”。

五是因吸毒诱发的违法犯罪现象日趋普遍。为筹措毒资,有的以贩养吸,有的实施盗窃等违法行为。一些娱乐场所的陪侍女性吸毒后,甚至靠出卖肉体等行为来换取毒资。在办理的案件中,亦有因吸毒产生幻觉,而引发的放火等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犯罪嫌疑人洪某祥涉嫌盗窃一案,洪某祥吸毒成瘾,为购买毒品而到住宅区内盗窃电动车;又如被告人郑某川放火案,系因被告人吸毒后产生幻觉而点燃自家房屋引起火灾。

二、毒品犯罪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猎奇心理。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及精神信仰的缺失,一部分人借助毒品来放纵身心、寻求刺激,一些年轻人对毒品的危害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警惕,极易因一时的好奇,抱着一种探索、尝试的心理吸食、感受毒品的滋味,多次吸毒以致成瘾,且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大量增加,刺激了毒品的贩卖,这都为贩毒分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市场。

二是贩卖毒品所获取暴利的巨大诱惑。毒品交易的巨额利润和贪图享乐的心理是毒品犯罪的内在驱动力,贩毒人员中大部分是无业人员,好逸恶劳,看准贩毒具有高额利润,非法暴利的驱使让绝大多数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明知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仍然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是吸毒人员常成群结对,嗜毒成瘾,以贩养吸,恶性循环。由于毒品的巨大毒害性,吸食极易上瘾,且戒毒效果有限,上瘾后戒断率极低,存在一定的复吸率,吸毒人员在多次受到处罚的情况下,仍不能控制自己接触毒品,为追求刺激,常成群结队共同一起吸食毒品,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来说,由于劳动力的衰减,有些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满足毒瘾和高昂的吸食毒品开支,不得不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

四是毒品犯罪侦查取证难,打击存在一定的难度。贩卖毒品案件,固定证据基本上靠抓现行,能够通过言辞证据定案的较少。出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对其居住场所进行检查,故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这一点,进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活动。且贩毒人员基于对规定贩毒量作为量刑情节的认识,每次少量贩毒,心存侥幸,逃避打击,并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犯罪手段、交易地点隐蔽,导致取证困难。而特情引诱案件证据较为单薄,证据采信存在一定风险。

三、遏制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多发的对策

为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对毒品犯罪还需标本兼治,坚 持“堵、查、惩、防”相结合,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构建起毒品犯罪的综合防范体系。

“堵”就是要切断毒品来源,并加强对毒品制造、运输、贩卖渠道的堵源截流工作。应把打击毒品犯罪的关口前移,加强基层第一线缉毒机构、人员力量,以基层派出所为基点,充分发动群众,坚持把打击大宗贩毒与打击零星贩毒相结合,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坚决铲除毒源,堵住贩毒的源头;另一方面,封闭毒品的流通管道,截住毒品流向吸贩毒窝点的线路,及时摧毁毒窝。同时,加强对公路,特别是交通要道或高速公路过往车辆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建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各高速路入口处设置电子扫描设备,对有可疑物品的车辆重点监控,高速公路车辆检查不应仅局限于大货车超载和客车超员,还应当不定期对各类车辆进行随机抽查,打消犯罪分子通过高速公路运毒的侥幸心理。加强邮局、民航、物流、快递、宅急送等物流公司的检查职能,建立快递、物流公司对邮寄物品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

“查”就是规范侦查取证,加强检查、监管,坚持打防并举。针对毒品案件固定证据困难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取证、补证,注重毒品案件证据的形式要件,侦查人员应摈弃“口供情结”,全面收集物证、书证等更具稳定性的证据,并注重技侦资料、介入特情因素证据的及时、有效转化,为案件的定罪、定性以至量刑提供充足的证据基础,确保不因证据形式要件的瑕疵而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比较严重的地区及舞厅、酒吧、茶馆、车站等毒品犯罪多发地带进行集中治理、整治,并加强对毒贩易于藏身、藏匿、分发毒品的中小旅馆、租住房屋、娱乐场所的管理。

“惩”就是公检法密切协作配合,统一执法尺度,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确保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一方面,加强公检法的沟通,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定性标准、量刑情节形成统一认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分歧进行交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禁毒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办重特大毒品案件情况。另一方面,坚持“严打”,重点治“毒”。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不论数量多少,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分子也要加大打击力度。

“防”就是要着眼于源头预防,广泛开展拒毒、防毒、禁毒宣传教育。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深入学校、农村、城镇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地,依托巡回检察,重点针对社会青年、流动人口、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力争做到宣传多样化、群众化、通俗化,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自觉抵制毒品的同时,勇于同各种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注意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和保护举报人。同时要注意结合已破获的吸、贩毒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宣传,以案释法,努力在整个社会形成强大的禁毒声势和对毒品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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