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后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处置探究

2014年10月24日 3164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一、引言目前,各类因吸食毒品所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频发,诸如杀人,放火,爆炸等等,对于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吸食毒品的人数不断增多,相应的,因为吸食毒品而导致精神障碍从而实施极端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在加大,这就给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如何处置此类事件成为工作中的难点。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法律规制,从而提出几点建议。

二、吸毒后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

本文主要探究的是吸食毒品后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所造成的潜在危险,在这里首先探究吸食毒品后对吸毒人员可能造成的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不同类别的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亦有所不同。而精神障碍在精神医学上可概括为三类:一是精神病,二是精神素质之偏畸(如智力不足、人格异常等),三是异常精神(体验)反应(即心因反应或精神官能症)。其中,精神病包括:(1)内因性精神病,(2)器质性精神病,(3)症状性精神病,(4)中毒性精神病。所谓中毒性精神病,即物质滥用所导致的精神障碍,诸如滥用酒精、毒品等麻醉剂和兴奋剂中毒而引起的精神障碍。由此可见,毒品药物滥用所致精神障碍与精神病所致精神障碍,都是精神障碍,而且同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都直接影响到行为及其后果。

吸食毒品是否导致精神障碍因人而异、因吸食毒品的种类、数量而异。对于有些特殊体质的人来说,第一次吸食毒品很有可能就会导致精神障碍乃至猝死。因此,在吸毒者基数很大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出现此类精神障碍。而精神障碍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对于吸毒者而言产生的强烈的不安全感和幻觉极易导致犯罪的发生。此时,吸毒者可能会对任何一个人造成伤害,不论是对自己还是他人,此时,其行为是完全失控的。

三、吸毒致精神障碍的犯罪特点

1.严重性。由于吸毒后吸毒者往往会产生强烈的幻觉和不安全感,其思维和行为都是异于常人的,在这个层面上来讲,因吸毒产生精神障碍而犯罪的犯罪人与精神病犯罪人是很相近的。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任何的道德的或者是法律的规则都失去了作用,此时犯罪人更像是失控了的野兽而不是正常的社会人,因此,此类犯罪往往具有严重的犯罪后果,手段残忍,涉及范围广,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极高。

2.突发性。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没有事先准备的过程。在吸毒者吸食毒品前,很可能与被害人保持亲密的联系,亦或是互不相识,但是,在吸毒者因吸毒产生强烈幻觉时,这些人际关系方面的因素对于犯罪并没有直接的作用,也就是说,犯罪人此时完全异于日常表现,其行为时无法预测的。

3.目标指向的不明确性。通过对于近年来吸毒所导致的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某些案件中,吸毒者在产生幻觉后会对自己的亲属实施侵害行为,而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吸毒者则是随机选择被害人。这两类情况没有哪一类占绝对多数,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吸毒者在产生精神障碍后对于侵害目标的选择是多样的,无论是其身边的人还是与其有着各种关系的人都可能受到伤害。但是总的来说,都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4.处置难度大。由于吸毒者在产生精神障碍后其精神状态极不稳定,因此,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往往无法与其正常沟通,无法通过语言控制吸毒者,这就给处置带来很大的难度,而且在处置过程中还存在有很大的风险。

四、法律规制

刑法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吸毒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讲,可以将因为吸食毒品所导致的精神障碍而实施犯罪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吸毒者事前明知自己因为吸食毒品可能产生精神障碍而发生危险,亦或是事前发生过此类事件,但是吸毒者在事先明知的前提下仍吸食毒品,那么在对其犯罪行为定性时,应按照间接故意来处理,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其二,如果是初次吸毒并不知晓吸毒会产生此类后果,因为愚昧而吸毒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将其视作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不足以免除刑事责任。

五、处置建议

在处置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而犯罪的案件时,应与处理普通的精神病犯罪相区别。

1.事前控制。这一步要求基层派出所对于所属辖区内所有的吸毒人员有着全面的掌控。对于其常吸毒品的种类应有大概的了解,对于吸食易致幻或是对于精神系统有着严重的破坏作用的毒品的吸毒者,对于有着吸毒后闹事经历的吸毒者,应密切关注,重点突出。同时,对于处置此类案件,应事前建立处置预案,有针对性的处置此类案件。

2.事中控制。对于此类犯罪,应该做到及时反映,及时处理,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处置,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对于恶性犯罪案件,如果发现犯罪人的表现明显异于正常人,应通过对周围群众的询问重点了解其是否有过吸毒史,从而按照不同的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3.事后控制。在控制现场情况,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后,进一步验明其身份,对其进行毒品检测,在毒品检测成阳性是,及时与禁毒部门协作,共同侦破案件。同时,进一步完善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机制,做到更有针对性的人员管控。

参考文献:

[1]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M].元照出版社,第40-42页, 2001.
[2]赵秉志.毒品犯罪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
[3]葛力.我国吸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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