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2013年6月10日 3585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两个部分。

1.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及戒毒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包括家庭戒毒和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的后续照管阶段。

家庭戒毒是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出家庭监护起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或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

后续照管阶段指的是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之后,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我国目前的强制戒毒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1)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2)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劳教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根本任务是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场所的主要任务。

(3)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机构外,在关押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的监狱或拘留所、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也需要实行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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