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戒毒康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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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制度

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三种戒毒康复形式,建立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

(一)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下自愿进行戒毒。社区戒毒的监管主体是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组织、戒毒人员的其他家庭成员。社区戒毒的戒毒场所包括戒毒人员的家庭、戒毒人员生活的社区。

社区戒毒是半自愿半约束性质的戒毒。一是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自愿戒毒是以接受公安机关作出的社区戒毒责令为前提的,如果吸毒成瘾人员不接受公安机关作出的社区戒毒责令,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二是社区戒毒是以戒毒协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的,即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具体戒毒措施,以实现戒毒目的。戒毒人员自愿接受社区戒毒协议约束进行戒毒,否则,如果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约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二)强制隔离戒毒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的决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吸毒成瘾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强制性的戒除毒瘾。

(三)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是戒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禁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是完成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的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由社区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生活帮扶,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康复本意是指某些患者达到最大限度的功能恢复。对吸毒者来说,康复是指利用各种条件来纠正吸毒者的各种心理和行为方面的障碍,提高其正常生活能力,使毒品依赖者最终能彻底戒除毒瘾,适应正常人的生活。康复治疗是整个戒毒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有资料证实,经过正规的康复治疗,可以使急性脱毒的成功率上升到50%-60%,而未经康复治疗的急性脱毒者,成功率不到10%。

戒毒康复治疗首先使吸毒者脱离毒品,消除稽延期出现的失眠、烦躁等症状,改变原来的各种恶习,提高就业能力。而后,对戒毒者的心理进行矫治。戒毒者接受各种心理训练、技能训练,参加各种工作治疗、文娱活动、体育锻炼,增强体质;从事劳动,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接受个案辅导和进行小组活动,形成有利于康复的氛围。通过对吸毒者采取这些心理治疗措施,消除其人格偏差,纠正其不正确的意识与行为,形成健康心理,使其最终摆脱毒瘾并保持终身不再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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