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明星为何处罚不同?

2015年2月6日 3301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新闻背景

近段时间以来,明星涉毒案件频发,从李代沫到张元、宁财神、张默、房祖名、柯震东,以及新近曝出的尹相杰,令人愕然、惋惜,更引起人们对于涉毒犯罪的诸多思考。这些明星的涉毒行为不尽相同,但基本集中在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三项,其处罚方式也有所差异,有些人仅被行政拘留,有些人却因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样是涉毒行为,为何在法律实践中处理起来如此复杂?

单纯吸毒非刑法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涉毒类犯罪共有 12 个罪名,分别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与一般商品类似,毒品也有一个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过程,以各种毒品犯罪所处的具体环节为依据,可以将其分为生产型、流通型、消费型和辅助型的毒品犯罪。

生产型的毒品犯罪 以制造毒品罪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为代表,这种类型的犯罪是各种毒品犯罪的物质性源头。没有这类犯罪,其他毒品犯罪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条件。

流通型的毒品犯罪 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为代表,它是毒品生产和消费的中转站。没有这类犯罪,生产型的毒品犯罪目的很难实现,它是毒品传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消费型的毒品犯罪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为代表。它是毒品犯罪的“前哨”,其主要作用在于扩大毒品的吸食人群,为毒品的吸食提供便利,促进毒品消费。

辅助型的毒品犯罪 严格地说,这并不处于毒品传播的任何一个环节,但它却为毒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创造了有利的外在或者辅助条件。主要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

由以上涉毒犯罪罪名可知,单纯的吸毒行为并未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被刑法评价,由此也就产生了有些明星吸毒,仅被施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结果。近段时间,接受此种处罚的明星为数不少,主要有:张元、宁财神、张耀扬、何盛东、高虎、柯震东 6 位。而李代沫、张默、房祖名则因容留他人吸毒而被判处刑罚,尹相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检方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社会危害性决定罪轻罪重

为什么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呢?容留他人吸毒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孰轻孰重?这些犯罪又是怎样才能构成的?这些问题都是诸明星涉毒之后,大众颇为困惑的问题。

刑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作“罪刑相适应”,也就是说犯多大的罪就要受多大的刑,而“罪”的判断标准与犯罪分子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息息相关,社会危害性大则罪重,社会危害性小则罪轻。加之我国实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行的二元制管理方式,就使得一些未达到犯罪标准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途径来处理,吸毒行为便是如此。

由于吸毒者仅仅是自己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对他人人身没有危害,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较轻微。因此,国家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更多地将吸毒人员作为特殊的患者、病人群体看待, 是需要采用强制戒毒等方法进行治疗与拯救的对象,故法律仅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而容留他人吸毒等其他涉毒行为则不同,它们均具有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行为, 究其本质, 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如若按照传统刑法的一般观点, 帮助行为的危害性一般小于正犯的实行行为, 因此, 对帮助犯一般予以从轻处罚。这也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诸多涉毒犯罪中处罚较轻的原因。

在刑法的理论和实践当中,帮助犯一般很少有单独罪名,一般都是按照实行犯的罪名来认定。例如,甲帮助乙杀死了丙,对甲和乙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不会单独对甲认定“帮助杀人罪”。之所以会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因为这种为吸毒提供帮助的行为,是以自己提供场所的行为侵害了或者说加大了吸毒者因吸食、注射毒品而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更严重损害的程度,更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国家法律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化,使其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在刑法第354 条中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相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处罚更重,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行为人无论是吸毒,还是运输毒品或容留他人吸毒,都必须以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非法持有毒品与其他涉毒行为之间都存在着“行为上的涵盖关系”,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它可能是过去犯罪行为的结果,又可能是将来犯罪行为的对象。行为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就是将未受国家控制的毒品置于社会之中,使得整个社会面临着毒品威胁的可能性。这也是该罪被视为仅次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重罪予以重刑处罚的原因。刑法之所以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目的就是为了发挥该罪的堵截性功能,以有效遏止毒品犯罪不断扩展的态势。

走私贩毒最高判死刑

涉毒犯罪中最重的罪名当属刑法第347 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该条规定,有上述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还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一旦罪行严重到一定程度,犯罪分子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究其原因,这几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极为严重,制造毒品的行为是生产型的毒品犯罪,是各类毒品犯罪的源头,没有毒品制造就不会有后面的走私、运输、贩卖等,也就不会有毒品的消费,因此重刑遏制毒品的制造十分必要。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都是流通型的毒品犯罪,走私使得毒品有了境内外的往来,容易形成跨国犯罪,这给社会秩序乃至国际秩序都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运输毒品使得毒品从一个地方扩散和蔓延至其他地方,扩大了其危害范围,极大地威胁到了更多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重刑管制。贩卖行为,是将毒品以商品的形式出售,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将自己的经济利益凌驾于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之上的利己主义表现,客观上使毒品脱离国家管制,在社会上非法流通,极易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

尽管实施上述几项不法行为,最高可判死刑。死刑也是我国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威慑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重要武器之一。但是,死刑不能滥用,必须严格把握其适用情形,正确适用死刑,仅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方可考虑适用死刑:(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从上述适用死刑的第一种情形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不同毒品种类的评价不尽相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1000 克以上方可被判死刑,而如果是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则 50 克以上即可同等判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 克、大麻脂 10000 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150000 克以上。

延伸阅读

大麻与冰毒之分

同一罪名,之所以会因涉罪毒品的种类不同而有数量上的差别,是因为各类毒品的危害性不同。

目前,各类涉毒犯罪案件中以大麻和冰毒居多,前述涉毒明星中也多以吸食这两类为主,张默、张耀扬、房祖名、柯震东吸食大麻,宁财神、高虎、何盛东、李代沫吸食冰毒。

大麻是一年生草本植物,作为毒品使用的大麻制品主要分为大麻植物( 大麻草) 、大麻脂、大麻油三种。大麻经提炼后具有精神活性的成分主要是四氢大麻酚(THC) 、大麻酚(CBN) 、大麻二酚(CBD) ,其中四氢大麻酚是最具有精神活性的成分。四氢大麻酚在三种非法大麻制品中含量,大麻植物为0.5%-5% ,大麻脂为 2%-10%,大麻油为 10%-30% 。正是因为毒品含量的不同,才导致了涉毒明星入罪情况的差异。

冰毒的含毒成分要高很多,其化学名称为甲基苯丙胺,是一种合成毒品,属苯丙胺类中枢神经兴奋剂,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严格管制或禁止生产的。在国际禁毒署的管制级别为二级,是成瘾性非常强烈、毒性极大的精神兴奋剂,长期使用会导致神经系统发生异常改变,还会造成严重的精神障碍,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其管控较大麻等其他传统毒品更为严格。 (大兴区检察院 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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