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包冰毒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沪上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014年7月28日 2865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办案絮语:

在接手杨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伊始,我曾以为这就是一件极为普通的涉毒案件,在书面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我并未发现案情有任何异常——该案呈现出一般涉毒案件的共同特征,基本案情脉络清晰,也符合涉毒案件侦查的正当程序。然而,就在这看似并不特殊的案情之中,在看似充分的证据之下,却隐藏着险些无法成功指控犯罪的瑕疵……

杨某翻供,直指栽赃

2013年3月1日,我第一次提讯杨某,信心满满。在循规蹈矩地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基本情况后,我就单刀直入地讯问起案件的核心事实。出乎我的意料,杨某的第一个回答就推翻了以往在公安部门的所有供述,继而杨某所说的所有供述目的直指——他是无罪的。

杨某称,公安民警所扣押的十包涉案毒品冰毒中有九包不是他的,当我问及这九包冰毒的来源时,杨某称是其被民警关在审讯室时,由其他民警从外面拿进来的……涉毒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会有类似的辩解,虽然杨某的说法与现有书证不符,但我还是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仔细地听下去。“照你的说法,这些东西不是你的,也就是说民警从外面拿进审讯室的时候是你第一次看到是吗?”我略作试探,“你第一眼看到怎么就这么确定这些晶体就是冰毒?而且还是九包?”杨某一时语塞,停顿了一下,说:“……因为我平时吸毒的,所以我知道。”杨某牵强的回答暗示着这些毒品就是他的,所以他早就知道侦查人员手里的东西是冰毒,而且准确地知道是九包。

虽然我内心已十拿九稳这些毒品就是杨某所持有的,但对于涉毒案件来说,证据取得手段与方法的正当性显得尤为重要,证据只有依法采集,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利剑。在接下来的讯问中,杨某始终避重就轻地进行辩解,面对我的讯问,杨某开始回避,不再正面回答。“你们可以去查监控录像,我说的才是真相。”——杨某“气定神闲”地说道。

去伪存真,栽赃是否存在

提讯之后,我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几乎可以断定那九包冰毒就是杨某的,然而杨某所说的“真相”却必须查明。杨某所称非其所有的九小包冰毒究竟归属于谁?若该九包冰毒就是杨某所有并持有,也必须运用证据排除杨某的辩解,本案的指控才能做到有力。杨某的这一辩解若成立,对本案犯罪认定可谓是“釜底抽薪”,若杨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冰毒小于10克,则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在证明该九包毒品冰毒是杨某所有的前提下,侦查人员在搜查、扣押涉案毒品的手续过程是否齐全正当、完备呢?杨某所称的“其中有九小包冰毒是警察从提讯室外拿进来的”这一环节又是否存在?在涉毒案件中,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收集以及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均关乎案件的定罪量刑。若证据收集程序有瑕疵,扣押程序有漏洞,将会为指控犯罪带来极大障碍。作为一名检察官,即使再小的案件,都必须查明案件的所有环节,做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

抽丝剥茧,真相浮出水面

对于始终处于办案第一线的我们,审查的案件不分大小,都必须始终查到每个细节清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无论是否合理,都必须有充分证据印证。因此若本案证据收集程序中确存在漏洞,则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补强,从而进一步巩固指控;若本案证据收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庭上,我也可以此有力对抗犯罪嫌疑人的不实辩解,达到有力指控。为此,我对该案证据进行了广泛搜集,与一线办案民警进行了核实,经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我召集参与杨某案各环节侦查的民警进行沟通交流。原来,杨忠达被押送回警局时,趁民警不备将九包病毒丢弃在了警车内。民警们的证言从不同阶段、不同角度证实了杨某从被民警查获直至丢弃冰毒最终在证据面前无法狡辩的全过程,证言之间均能相互印证,且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本案涉案毒品来源及扣押程序的合法性,为指控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我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发当日警车出车记录明细和提审录音录像等证据。经过缜密分析,我判断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辩解完全与事实不符,其意图在于试图令执法机关减轻对其的处罚。杨某在侦查阶段的历次笔录中均供述稳定,对于十包冰毒是从其包中搜出的事实也从未提出异议。且其在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扣押物品时均承认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采集制作的证据不存在证明力瑕疵,杨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民警接力作证,还原事实真相

2013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由我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我围绕被告人翻供的内容,通过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从事实、证据、法律三方面,有力指控了犯罪……

主审法官在告知被告相关诉讼权利后,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在当庭在对杨某的讯问中,杨某始终回避关于搜查、扣押涉案毒品的提问,无法解释我向其提出的关于其在侦查阶段为何未提出辩解的提问,当被问及其毒品搜查扣押的具体细节时,杨某多次含糊其辞,生硬地解释:他确认了扣押清单内容后签名,未向侦查人员提出辩解,是因为侦查人员向其承诺给予办理取保候审,但这也不符合常理。

为了还原案发当天的搜查、扣押等环节,当庭查明涉案毒品自案发被查获并随嫌疑人杨某一并经警车押送至公安机关的全过程,我提请法庭传案发当日当场查获嫌疑人及参与本案押解、审讯的民警到庭作证。

小许是本案的第一盘查民警,其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小许接到派出所指令前往盘查杨某的车辆,在盘查过程中,他从杨某随身包内的烟盒中发现了红色药丸,并在包内发现了用塑料袋卷在一起的白色晶体,还有棕色烟丝状的物质。其后在现场控制着杨某不让他动包里的东西,直到增援到达。增援到达后,杨某从自己的车里出来后,手里拿着装有毒品的包,坐进警车后排两名民警中间。警车开到派出所后,两名民警将杨某带了出来,其进入派出所时看到押送杨某的民警小张对民警小时说在杨某下车后的警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警车后座中间地上有一大袋白色晶体,他看了一下,就是在盘查杨某皮包时看到的那袋毒品。之后民警小时就拿着那些白色晶体进入了审讯室。

民警小时的证言证实了:其于案发当日接到增援指令后带着民警小张到达现场,后民警小许告知其,从杨某包中查获了白色晶体状物品,并从杨某的一个咖啡色包中取出用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给其看。随后,民警小许就让杨某自己拿着包坐进警车后排两名民警中间押送回派出所。回到派出所后,民警小张负责警车的例行检查,其将杨某押送至审讯室,之后,查车的民警小张过来叫他出去,说在查车时发现,警车后排中间靠近副驾驶的地上有一袋东西,于是他前去查看发现了一袋白色晶体,并将这袋白色晶体拿到审讯室,质问杨某,这袋东西是不是他扔在警车上的。杨某承认后,民警小时就将这袋毒品连同杨某的包一起放在桌上,交由值班民警处理。

据民警小朱的证言证实:小朱于2012年12月29日早上接手杨某案,当时杨某坐在审讯室内,毒品就放在审讯室的桌子上,当时桌上共有:一包大的冰毒,九包小的冰毒,五包棕色的烟丝状的毒品,还有一包红色的药丸。小朱进入审讯室后就对杨某进行了讯问,杨某承认桌子上这些毒品是他的,并且是从他包里搜出来的。之后,小朱就制作了扣押单让杨忠达签名确认,同时也让杨某指认扣押物品并拍照固定。在之后的侦查过程中,每次讯问杨某,他都未对持有这些毒品提出异议。

通过对侦查人员的询问,作为公诉方我们当庭证实了杨某在上海市天山西路333号附近遇巡逻民警盘查,巡逻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白色晶体,杨某双手抱着装有毒品的包乘坐警车到达派出所,杨某下车后民警检查警车并发现部分白色晶体被丢弃在警车内的案发经过。上述证据印证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6.89克等的犯罪事实,且上述证据之间在细节上能相互印证,故认定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对巡逻民警、押解民警、清查警车民警直至办案民警的询问,我们当庭查明了涉案毒品从被巡逻民警查获直至扣押的全过程,通过相互印证的言辞证据还原了本案搜查、扣押毒品的过程,充分证实了涉案毒品搜查、扣押经过的合法性及连贯性。同时,也有力驳斥了杨某的不实辩解,证明了事实真相。

法庭最终充分采信了检方指控和侦查人员的证言,当庭判处被告人杨忠达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点到为止

本案系新刑诉法实施后,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首例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应该说,本案的办理还是比较成功的,这个成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本案比较好地践行了直接言词原则。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要求案件审理要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确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和出庭保障体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要求侦查人员就其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出说明,实际上就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所体现的就是新刑诉法所凸显的直接言词原则。

二是本案体现了庭审实质化的价值追求。庭审实质化是指使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结论要直接来自于法庭的审判活动,而不能来自于庭下。

三是本案体现了对被告人罪轻或无罪辩解的高度重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种种证据已足以认定警车上的九包冰毒为杨某所有,但公诉机关并没有因此忽视被告人的辩解,而是经过仔细分析,针对被告人辩解的内容,依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向法院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最终使得被告人对犯罪指控和法庭判决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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