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提升戒治力的若干思考

2015年4月17日 3628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一、引言

吸毒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不可估量的,毒品危害的不仅是毒品滥用者本人,还包括其家人乃至社会。研究毒品问题的最终目的,在于探索如何有效地降低和防止毒品滥用行为对社会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禁毒法》将原有戒毒模式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重构了戒毒体系。强制隔离戒毒本质上不是对吸毒成瘾者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挽救吸毒者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在原先强制戒毒的基础上加上了“隔离”二字,突出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专业属性,凸显了对场所的专业功能设施的要求。

201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将禁毒工作提升到了“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高度,并指明了未来若干年中国禁毒事业的新走向。这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是在国际毒潮加速泛滥、各种涉毒因素不断增多、国内毒品形势日益严峻复杂、禁毒工作处于重要关键时期的一个重大举措①。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了吴爱英同志工作汇报,作了重要指示,习总书记在指示中强调“戒毒工作是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之一”②。

北京大学邱泽奇教授等于2001年分别在云南昆明和浙江乐清进行调查并得出如下结论:一个登记在册的吸毒者背后大约有0.5个左右的隐性吸毒者。考李孟春车松定梅晓飞周晨(浙江省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虑到各地禁毒工作的差异性,对全国平均水平进行估计,两者比例为1/2③。《2011—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47.5万余名,根据上述比例,2013年年底中国吸毒总人口的数量在247.5万~495万。《2011—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以年均19.7%的增长率呈上升趋势,而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除2010年略高于2011年外,2012年与2013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8.1%和16.5%(如表所示)。

2010—2013年新发现吸毒人员及被处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情况汇总表

数据来源:根据《2011-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整理。

综上而言,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药物滥用防治任务艰巨。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上,成为国家禁毒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衡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水平和衡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效果而言,其实质就是界定各个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的能力,笔者称之为“戒治力”,界定的标准即为“戒治力”标准。

二、新形势下戒治力标准的科学内涵

(一)戒治力标准的概念

戒治力标准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场所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责的能力评价标准。但是具体到其内容,应当与当下禁毒戒毒形势紧密连接,与之相适应,要根据戒毒人员的变化,不断为其注入新元素、赋予新内涵。

目前,毒品问题在我国社会已变得日趋复杂,单一的海洛因滥用开始逐渐演变成为海洛因与多种合成毒品共同分享毒品市场的局面。据近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物滥用监测报告》显示,自2005年以来,全国海洛因滥用比例持续下降,冰毒滥用比例持续增长,表明我国传统毒品滥用得到一定遏制,但合成毒品滥用情况突出。合成毒品滥用人数比例在2001年时仅为全部滥用人数的2.5%,2004年上升到9.5%,2010年上升到27.9%,2014年则上升到43.8%。

(二)戒治力标准的构成要素

戒治力的构成要素有两个层次,一是基本要素,包括人员、戒毒设施设备、戒毒模式等;二是生成和发展要素,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规范化管理、科技水平等。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两者有机结合能形成场所实际戒治能力。由于戒治力是由多要素构成,这决定了戒治力标准构成的多元化。

1.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无论禁毒戒毒形势如何变化,戒毒设施设备如何发展,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戒治力的决定因素,也是戒治力标准的首要构成因素。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情感(专业态度)是强制隔离戒毒循证矫治对民警提出的专业化要求④。笔者曾依据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戴维·麦克利兰博士提出的“胜任力”的概念,对场所民警胜任力模型的构建进行过初探:依照胜任力的分类,将胜任要素按照成就与行动族、帮助与服务族、冲动与影响族、管理族、认知族、个人效能族等六大类实施归纳搭建,将“团队合作能力、政治鉴别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责任感、专业技术能力、廉洁自律、心理调试能力、成就导向和沟通协调能力”等12项能力内容作为场所民警的胜任力内容。

2.戒毒专业设备性能及配备比例

随着对戒毒的科学研究的深入,“精神活性物质依赖与脑组织的损害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这一疾病的证据已经被广泛接受。⑤”从医学角度而言,对吸毒成瘾概念的描述是“慢性的、复发性的,具有特征性戒毒症状、脑功能受损、强烈心理渴求、社会功能受损的一组精神障碍。⑥”结合各地戒毒模式的发展来看,对吸毒者的戒治已包含“生理-心理-社会”三维度的戒治观点,以及毒瘾戒治与医疗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与我国台湾地区毒瘾者的处遇模式所蕴含的观点基本一致⑦。基于此,场所在戒毒模式运行之时,无不重视医疗、心理、康复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添置,并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编配,使之发挥出最大的戒治效能,这是场所形成和强化戒治力的物质基础。3.岗位分类与人员结构比例

自2008年《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各级单位结合人事部、司法部关于警察职业序列设置要求,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性质、特点与职能要求,对场所岗位分类与人员配比结构进行了探索。有研究者将岗位设置分为:管理类、矫正类、戒毒类、习艺类和医务类等五大类⑧;也有研究者认为岗位可初步分为:安全警戒、法规执行、专业技术和警务保障等四大类⑨。无论何种分类方法,均要考虑上述戒毒专业设施设备与专业人员的结合形式和各个岗位之间人员配比的比例,以此来适应强制隔离戒毒的需要。

4.戒毒模式运行规范化程度

目前,全国各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如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陈鹏忠教授梳理了我国11省(市、自治区)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归纳出:“分期型”、“理念引导型”、“分合型”、“精神戒毒型”等模式⑩。尽管各模式中的理论依据仍需进一步研究,模式中的细节仍需深入挖掘,但是随着各决策部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完善模式内涵,场所戒毒模式运行规范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戒毒模式运行是否规范,关系到场所戒毒工作的实际成效,这也是衡量戒治力标准的主要构成要素。

5.戒毒科技水平及科研发展状况

面对我国吸毒问题依然严峻的形势,以及毒品结构的变化、戒毒人员构成的复杂化和复吸率高居不下等因素对戒毒工作构成的严重挑战,戒毒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建设显得十分迫切,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研究和探索需要进一步深入与丰富。有研究人员梳理2013年司法行政系统以戒毒矫治业务工作为主有关研究主要包括: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价值功能与实现路径;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关于新型毒品吸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关于循证理念和方法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应用;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医疗和死亡、自伤自残问题;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回访调查;关于国(境)外戒毒工作的考察与借鉴11。科研和调研是为决策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科学决策与实现正确领导的基本前提,是场所戒治力进步发展的基石,也是戒治力标准构成要素中衡量发展空间与活力的内容。

(三)树立戒治力标准需要规避的认识误区

1.对吸毒者的片面认识

《禁毒法》改变过去对吸毒成瘾的片面理解,对吸毒者偏重惩罚的戒毒措施,与国际公认的药瘾本质相接轨,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12。其法律精神体现了不再单纯将吸毒者视为违法者,而是在此基础上还将吸毒者视为需要政府和社会关怀、帮助的病人和受害者。但由于价值观、固有思维模式、戒毒法制宣传的力度以及理念转变需经历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不仅社会大众对于吸毒者的认识还是停留在单一片面的违法者的认识上,不少戒毒行业从业人员对其认识也停留在此层面上。

2.对戒毒工作目标设置的绝对化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政府对于吸毒采取零容忍态度,社会大众认为吸毒者即违法者,采用惩处打击性质的戒毒政策,追求彻底戒毒的目标。这种戒毒工作目标设置过于绝对化,导致了强制措施解除后复吸率的高发,且吸毒人员数量有增无减,毒品种类和吸毒方式日趋多样,吸毒者分布范围扩大。《禁毒法》的立法精神中融入了在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的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为接受的“危害减少”(HarmReduction)理念。主要体现在:一是承认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疾病,需要药物治疗和社会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二是承认很多吸毒人员尤其是注射吸毒者难以彻底戒除毒瘾,只能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其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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