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2013年7月7日 4222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为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与废除,我们有必要从观念上明确毒品犯罪不应当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要科学看待毒品犯罪生成机理及死刑对毒品犯罪预防的有限性;要坚持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从司法上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与废除。

一、问题的提出

毒品犯罪不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罪行,已为国际人权法明确肯定。但在我国,由于毒品犯罪和滥用的严峻现实以及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认为毒品犯罪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罪行的观点仍然居于支配地位,该观念不仅为现行立法所肯定,而且也为司法实践所秉持,当前毒品犯罪仍然是我国死刑适用的主要罪名之一。

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形成后,特别是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恢复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我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毒品犯罪上被严格贯彻。为了切实减少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此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积极努力,数次召开专门座谈会,印发会议纪要, 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进行详细规定,形成了这一时期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毒品犯罪的鲜明特色,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被空前限制。但与此对应的是: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毒情日益严峻,无论是毒品的滥用,还是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整体上都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社会要求用重刑惩治毒品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与废除面临来自严峻犯罪现实的挑战。而且,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未来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由于社会转型,作为社会发展次生问题的毒品泛滥问题存在天然良好的土壤,可以预料,我国将面临毒品滥用和犯罪严峻形势的困扰,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之路,必将障碍重重,任重道远。死刑限制与废除是近代以来尤其是二战后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与潮流,被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法确认为 “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与目标”,我国近年死刑制度的改革也明显体现了该趋势。本文正是基于国际社会死刑发展的大背景与我国社会现实的考虑,重点探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道路上的主要障碍,并对其解决对策提出一己之见。

二、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的主要障碍

(一)现实原因:严峻的毒品犯罪和滥用形势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度成为“无毒国”, 毒品的再次泛滥出现在改革开放后。20 世纪 80 年代,在国际毒品消费市场刺激下,毒品撞开了国门,从西南边陲的云南、广西涌入,随后向全国渗透蔓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回顾过去 30 年我国毒品泛滥的历史,明显呈现以下三个阶段特征:上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国内毒品问题以“金三角”过境贩毒为主,危害局限在西南局部地区;进入 90 年代后,国内开始出现吸毒人员,毒品问题从局部向全国范围发展蔓延;从 90 年代末期开始,境外毒品对我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态势进一步加剧,除传统毒品海洛因外,制贩冰毒、摇头丸等合成毒品的犯罪活动发展迅猛,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屡禁不止,国内毒品问题呈现出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消费多样化特点。

为了遏制毒品犯罪和滥用的严峻局势,此一时期,我国开展了史无前例的禁毒斗争。 1990 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在法律层面,这一时期国家颁布了数部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的禁毒工作,完善禁毒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国家在全国或省市范围内连续开展专项“禁毒大行动”。2005 年,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开展了举国范围内的 3 年禁毒人民战争。回顾我国 20 年来的禁毒史,国家对毒品问题治理的投入不可谓不多,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也不可谓不严。这一时期,虽然国家的禁毒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能否认的事实是,这些举措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毒品在我国泛滥的严峻形势。“在打击中发展,在治理中蔓延”,是我国近年毒品犯罪和滥用的基本态势。下面的数据可以使我们直观了解过去一段时期和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和泛滥的严峻形势。

1.在毒品犯罪方面,整体上呈现明显增长趋势。中国禁毒报告发布的数据显示:1991 年至 1998 年 ,我国司法机关破获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由 0.84 万件上升到 18.04 万件;抓获的涉案违法犯罪人数由 1.85 万人上升到 23.19 万人,持续增长态势十分明显。从 1999 年至 2010 年,在国家“严打”政策下,虽然毒品犯罪出现了阶段性波动,但整体上仍呈增长趋势。根据中国禁毒报告发布的数据,1999 年,司法机关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是 6.49 万件,而到 2010 年,案件数量则上升到 8.9 万件。与此同一时期,司法机关抓获的犯罪人数由 5.81 万人上升到 10.1 万人。最近,国家禁毒委员会发布了 2012 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 2011 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 10.17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 11.24 万人,同比分别上升 14%和 10.5%。另外 , 研究结果还显示 , 近年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十分严峻;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我国已由传统的“毒品受害国”变为“毒品受害国” 兼“毒品输出国”。

2.在毒品滥用方面,问题也十分突出。首先 ,从毒品滥用种类看,出现了传统毒品和新型(合成)毒品滥用互相交织的局面,尤其是新型毒品滥用的情况十分严重。2005 年我国登记滥用新型毒品人数为 59541 人,占毒品滥用比例的6.7%。此后逐年递增,2009 年该两数据分别上升至 360057 人和 27%,分别增长了 6 倍和 4 倍 。

又如冰毒滥用问题,冰毒一直是我国被主要滥用的新型毒品之一,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冰毒是近年滥用增长速度最快的新型毒品。2005 年至 2008 年监测报告的药物滥用者中,“冰毒”滥用比例由 1.0%上升到 8.2%。其中在监测报告的新发生药物滥用者中,“冰毒”滥用比例从 2005 年的 2.4%上升到 2008 年的 22.1%,增长了 8.2 倍。而根据 2011 年 6 月 22 日新华网发布的数据,2010 年,我国 16 个省(区、市)破获新型毒品案件总数上升超过 20%,27 个省 (市、区)缴获新型(合成)毒品总量超过传统毒品总量。

此外,青少年毒品滥用问题突出,毒品滥用突破了以往明显区域性特点,正向全国范围内蔓延。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在毒品的滥用方式方面,当前出现了利用虚拟“房间”,进行网络滥用等新特点,这将进一步提升毒品泛滥的危险。

毒品犯罪和滥用是个社会转型的次生问题。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决定了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社会都仍将处于转型期,毒品犯罪和滥用存在“天然”、“良好”的社会基础, 我们可以预料,毒品滥用和犯罪的严峻形势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将难以被根本改观。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家必将面临治理毒品泛滥的巨大压力,死刑作为治理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自然也就难以被弱化或替代。

(二)观念原因:

国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 “ 非理性 ” 认识

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但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自上个世纪 70 年代后期以来,有关毒品及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讨论却出现了多元化声音。主流的观点认为,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秩序。 但质疑的观点也指出,新闻媒体对毒品诱发犯罪进行大量报道,似乎毒品必然会诱发犯罪,然而,这加深了人们对毒品的误解。毒品对犯罪有一定影响,但影响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明显。

甚至有观点提出 “禁毒带来的危害比吸毒本身大”。 这种对毒品多元化的看法直接影响到了国家对待毒品的态度。从上个世纪 70 年代后期开始,西方一些国家开始出现了毒品合法化的思潮和实践。1976 年荷兰开始允许在咖啡店合法出售大麻。 对于荷兰的做法,一开始,德国、法国和比利时强烈不满,因为该政策导致了其本国年轻人跨国去荷兰吸毒。1999 年德国立场发生了明显改变,当年 3 月,德国卫生部女部长菲索尔在法兰克福市毒品协调中心讲话时说,德国政府将尽快实施毒品合法化计划。随后,德国政府在汉堡、法兰克福等 7 个城市分设约 500 个吸毒点,允许瘾君子们在那里公开吸毒。随后,毒品合法化思潮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不小回应。2001 年 4 月份,加拿大允许医生把大麻当作合法药品开给病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明确大麻不是毒品的国家。5 月,澳大利亚开设本国第一个合法吸毒馆。7 月份,素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也有官员开始公开呼吁将毒品合法化。

我国历史上曾深受毒品危害,毒品的危害是一个被根植于国民心灵深处的问题。“毒品,像强盗,掠夺亿万人的财富;像瘟疫,危害人民的健康,夺取千万人的生命;像恶魔,吞食、毁灭了千万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这是国民对毒品危害的朴素认识。而即便在学术领域,毒品危害也几乎被学者们一致认同,一般认为毒品摧毁人的意志、人格及良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威胁社会安定,危害社会经济,诱发其他犯罪危及社会治安稳定。

毒品不仅在我国大陆地区被视为“妖魔”,即便在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相当高的台湾地区,人们同样存在类似的认识。对于毒品的危害,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字”第 476 号写道:“烟毒之遗害我国……垂百余年,一经吸染,萎痹终身,其因此失业亡家者,触目皆是,由此肆无忌惮,滋生其他犯罪者,俯首即得,而制造、运输、贩卖无非在于使人吸食,其吸食者愈众,则获利愈丰,因是呼朋引类,源源接济,以诱人上瘾为能事。萃全国有用之国民,日沉湎于鸩毒之乡而不悔,其戕害国计民生,已堪发指;更且流毒所及,国民精神日衰,身体日弱,欲以鸠形鹄面之徒,为执锐披坚之旅,殊不可得,是其非一身一家之害,直社会、国家之钜蠹……”。

由于长期意识形态化的渲染,加之当前社会面临的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毒品犯罪被视为最严重罪行范畴,对其规定并适用死刑是自然、顺理成章的事情。对于毒品合法化问题以及中国禁毒政策,我国政府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不论其他国家在禁毒问题上有什么变化,中国仍将坚决禁止毒品消费和打击毒品犯罪,这是我国在毒品威胁之下理性且清醒的选择” 。

(三)历史原因:

重刑主义的历史传统与 “ 刑法工具观 ”

中国自古就被称为“礼仪之邦”,然而,在古代两千多年发展中(从秦朝到清末),重刑思想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却一直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影响深远。早在先秦时期,“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就已形成。《尚书·吕刑》中说:“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周礼·秋官·大司寇》谈到掌建邦国之三典时说:“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一个国家的情况不同(新国、平国、乱国),刑罚轻重应当根据情况适用,或者从轻或者从重。该思想经魏晋、隋唐以至明清一直沿袭不断。在我国历史上,“刑罚世轻世重”以及“重典治乱世”的思想,已不仅仅是刑罚思想,而且成为我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成为封建帝王用以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与重刑主义传统相关联,我国历史上长期奉行“工具主义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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