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有毒品可作为非法贩运用途罪

2013年7月11日 3918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藏有毒品可作为非法贩运用途罪

《危险药物(修正)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果藏有毒品替自己或者可供他人作非法贩卖用途者,即属违法。经简易程序认定构成本罪的,可判处10万港元罚金及3年监禁;经公诉程序认定构成本罪的,可判处100万港元的罚金及7年监禁。

法律规定藏有超过一定数量的毒品,即可假定为作非法贩运用途,详细规定如下:

(a)鸦片十盅;

(b)鸦片一钱(3.78克)

(c)五小包含有下列任何一种的物质,不论是纯净的或是配制品、混合品、提炼物或其他物质:

(1)吗啡或者其盐类化合物(若其含有少于0.2%只吗啡则属例外);

(2) Diacetylmorphine;

(3) Diacetylmorphine的盐类化合物;

(4)吗啡酯;

(5)吗啡酯的盐类化合物;

(d)下列任何一种物质重量达到0.5克,不论是纯净的还是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或者其他物质:

(1)吗啡;

(2) Diacetylmorphine;

(3)吗啡或者Diacetylmorphine的盐类化合物;

(4)吗啡酯;

(5)吗啡酯的盐类化合物;

(e)重量在2.5克以上的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或者其他物质之中含有不少于0. 2%的吗啡或者吗啡盐类化合物,或者任何分量的Diacetylmorphine、吗啡酯或吗啡碱盐类化合物;

(f)5克的巴比妥或者巴比妥盐类化合物,或者含有任何巴比妥分量的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及其他物质;

(g)5克大麻;

(h)0.5克Tetrahydrocannabilol,不论是纯净的或者配制品、混合物、提炼物戏其他物质;

(i)含有任何危险药物成分的药片或胶囊10粒。

如果被告者能令法庭相信,所藏的毒品系完全供自己吸食,则可判处为简单的藏毒罪。

如果在被告的住所、工作场所或车上搜出毒品,即可推定属于被告所藏有,除非能列举出足够的理由使法庭相信毒品与被告无关。

另外,如果发现被告曾藏有、保管、管理或有权提取物品的下列文件或物件,而且这些文件或物件记载的物品与毒品有关,除非能提出反证,否则,被告将被假定藏有该毒品。

(a)物品所有权文件;

(b)码头提货单、货仓提货单或收据、仓库管理人所发出的证明书、任何提货单、行李收据或作为行李收据用的任何文件或物件。邮局发出的“领取邮件通知单”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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