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检验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3年5月12日 6068点热度 2人点赞 0条评论

新型毒品检验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国际国内毒品问题日趋复杂化,制毒、贩毒、吸毒现象较为严重。新型毒品,主要指摇头丸(MDMA)、冰毒、苯丙胺类、“k”粉类氯胺酮等。

一、新型毒品的基本特点与吸毒后的特征反映

新型毒品多为人工合成,依据毒理学性质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致幻剂,主要有麦角酰二乙胺(LSD)、麦司卡林和分离性麻醉剂(苯环己哌啶和氯胺酮);第二类是促进中枢神经兴奋毒品,主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第三类为致幻和增强兴奋作用的毒品,主要有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又称之为摇头丸;第四类是对中枢神经抑制作用的毒品,主要有三唑仓、氟硝安定和一羟丁酸。

(一)苯丙胺类毒品的毒理作用特点

目前,最常见的是“摇头丸”,其次是“k”粉。毒品市场流通的“摇头丸”多为成分不纯,里面含有MDMA、冰毒、咖啡因等成分,“k”粉主要用于和摇头丸混合吸食。这类毒品中主要成分为苯丙胺类,其主要作用是促进中枢神经兴奋,人如果大量使用或者频繁使用,就成为害人的毒品。苯丙胺类毒品的毒理作用特点主要有:

1.使用苯丙胺类后可快速促进中枢神经兴奋,几分钟就可以作用到大脑,使人产生极度兴奋,形成很大的心理、生理波动。心理反应主要表现为精力充沛、情感激昂,逐渐表现为言语和行动增多;生理反应表现为体温、血压升高,呼吸、心率加快。

2.大量使用苯丙胺类毒品,容易损害机体神经和器官,出现精神紊乱,心、肾、肺功能失常,严重时人会出现精神混乱,烦躁恐慌,产生幻觉,性欲亢进等,有的还会发生自杀或杀害他人的倾向。

3.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机理与传统毒品存在很大差别,短期吸食苯丙胺类一般不会产生依赖,戒毒较为容易。若长期大量使用,会产生很大的依赖性,成瘾程度深,上瘾者会产生需求欲望,并伴随有强制寻药行为,且戒毒难度大,需要长期治疗。

(二)吸食新型毒品的行为特征

根据毒品案件的案情和苯丙胺类毒品的毒理反应,可将吸毒者的行为总结如下:一是群体性吸食,因苯丙胺类毒品具有促进人情绪高昂、亲和力大增,吸食者多喜欢群体性吸食,在大环境下,更容易体会吸食后的高昂情绪;二是头部和肢体作长时间剧烈的机械性、大幅度摆动,时间短的有几小时,长的则通宵达旦。三是其头部和肢体剧烈晃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有强烈节奏的音乐给予引导,因此,他们多在迪厅或强烈音乐伴奏的歌厅、卡拉ok包厢等场所活动。四是吸食者的心跳加快,体温升高,活动频繁,身体要消耗大量的水分,需要饮用大量的饮料。

(三)吸食新型毒品的主要危害

新型毒品对身体的危害较传统毒品更为严重,吸食后不仅对机体的神经与器官造成不可逆转危害,同时使人处于长期的情绪高昂中,体力严重透支,使人体的免疫系统丧失,抵抗力下降,身体素质下降,严重的会引起心血管疾病或猝死,此其一。二是吸食者常会出现群体淫乱、暴力行凶等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使民风丑陋。三是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由于毒品购买需要高额的费用,很多吸毒者都不能支付,但是在毒瘾的诱发下,往往铤而走险,进行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新型毒品检验面临的挑战

依据中国最近的禁毒报告显示,近几年来,全国范围内查获的冰毒类毒品数量远远超过海洛因。如在2008年,国内缴获的冰毒和鸦片分别为4.5吨、1.4吨,但冰毒和其他片剂毒品达6.6吨、氯胺酮有5.3吨。同时,该年内新型毒品案件170起,涉嫌吸毒人员比2004年高出一倍。可见,对新型毒品的禁毒工作非常艰巨,对其检验亦很不易。

(一)新型毒品来源广泛且多为混合毒品

新型毒品多为混合毒品,制作简单,将几种化学药品简单混合即成。因它所需的化学药品容易得到,制造新型毒品的人众多。新型毒品主要来自金三角地区和广东、福建一带,其制造新型毒品方法不一,所用的添加剂各不相同,因而对其检验有一定的难度。

(二)新型毒品合成方式多样化

新型毒品合成选料较多,如MDMA的合成选用黄樟素、胡椒醛等,冰毒的合成选用麻黄素、1一苯基一丙酮、苯甲酸和苯甲醛等,其他种类的新型毒品合成选料都各不相同。在对新型毒品检验时,没有一定的固定程序可以使用,对不同方式合成的新型毒品检验,其进程较为漫长。

(三)新型毒品检材对检验工作的要求

《吸毒检测程序对定》中的第三条规定“吸毒检测必须进行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特别是做实验室检测时,要检测吸毒者的尿液、血液或毛发等生物样本。新型毒品经人新陈代谢后,其生物样本的含量很少,代谢物多以葡萄糖形式存在,要检测需进行水解、酶解,让其游离释放,再进行衍生化,改变色谱条件,以此来提高检测的灵敏度。完成这些繁琐的程序,都需要检测人员具有高超的技术水平。

(四)新型毒品检验存在不规范的取样和包装

检验毒品只需取少量的样品,依据不同形态不同数量的毒品按规定取样。但是,有的取样量多且带有杂物,有的取样包装五花八门,如有的用信纸,有的用市场出售的封口塑料袋等,这都不符合相关规定。样品的包装,必须使用专门的物证袋。

(五)毒品检验送检不规范

毒品送检有的由1位民警送来,有的直接托人带来,这些现象与相关规定背道而驰。送检规定:毒品检验送检须有不少于两人陪同办本案的民警完成,同时还需填写“委托鉴定书”。

(六)毒品鉴定质量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对新型毒品的检验质量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程序、技术方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标准。在进行毒品检验时需要一定量的标准样品,但我国仅公安部二所和国家麻醉品实验室有标准样品,因而严重阻碍新型毒品的检验工作。

三、法律对新型毒品检验的要求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一规定体现了毒品要进行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我国现阶段对新型毒品的检测设备较为落后,检验工作多以定性分析展开。其原因有三:一是新型毒品在我国开始蔓延,数量大、种类繁多。二是新型毒品多为混合型。三是新型毒品掺假普遍。如果只进行定性分析,在一些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就无法做到责罚相一致。鉴于此,2006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其他原因未能做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之后,2007年12月颁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就对毒品含量检测做出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在此之后,我国又颁布多个文件对新型毒品的检测做了详细规定。这些法律的相继颁布,都说明了我国对新型毒品相关工作的重视,在新型毒品定罪量刑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虽有一字之差,但是,定量分析对新型毒品检验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先进的仪器设备,对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检测内容都做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针对新型毒品检验的建议

(一)规范检材的提取工作

对取样人员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GB2828-87“抽样程序”规定取样。取的样品要全面,具有代表性,使样品满足诉讼证据的要求。

(二)规范样品送检的程序

相关部门落实毒品检验送检的程序规定,同时,对办案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技能培训,务必确保毒品检验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快实验室的质量体系认证

要想使禁毒工作起到良好效果,就需要进行一定的资金投入,使一定区域内按照ISO体系国际实验室认证准则,和国内实验室通用要求相关规定建设一个标准化实验室,完善相关毒品检验保证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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