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

2013年6月9日 5426点热度 2人点赞 0条评论

1.戒毒机构繁杂重叠,设施功能不健全

为了遏制国内复燃的吸毒之风,国家广泛动员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在多个部门建立了戒毒机构,公安部门建有强制戒毒所,司法部门建有劳教戒毒所,民政卫生部门建有自愿戒毒所,一些毒品重灾区还建有乡村戒毒所,形成了戒毒机构繁杂重叠的局面。这些戒毒机构大多是临阵仓促筹建的,相当多的戒毒机构,是在没有完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仓促介入戒毒工作的,加上人们缺乏对戒毒工作客观规律的认识,对各类戒毒场所的建设缺乏系统的、科学的设计,设施功能不健全的问题普遍存在,强制戒毒所虽生活管理设施初具规模,但医疗教育设施很落后;劳教戒毒所虽管理教育设施齐全,但医疗条件较差;自愿戒毒所虽生活医疗条件较完备,但管理教育没施简陋,更缺乏强制约束设施;一些乡村社区戒毒所的设施条件更差。致使一些必须开展的工作无法实施,制约了戒毒业务的全面开展。

2.戒毒机构职能错位,目标取向有偏差

由于各类戒毒机构受经费严重短缺的困扰和各种其他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将戒毒工作当作经济工作来抓。不少戒毒机构的领导对戒毒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生疏无知,对究竟应怎样抓好戒毒工作,心中不甚了了。因而,导致了戒毒机构职能的严重错位和戒毒工作目标取向的严重偏差,出现了戒毒工作以经济利益为重的怪现象。如一些自愿戒毒机构在收取戒毒费后,尽可能地缩短脱毒住院时间,至于实际戒毒效果究竟怎样,则无法顾及;强制戒毒所或劳教戒毒所则出现把吸毒人员当劳动力使用,以便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对真正意义上的心理康复矫治无时间、无精力开展,也不愿花更多精力开展。甚至,一些单位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违背戒毒工作客观规律,或收费不开展实质性的戒毒治疗,或收费折抵戒毒期限,或不交钱就不予收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3.相关部门缺乏协调,资源利用受制约

各类戒毒机构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工作中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自的劣势暴露无遗,各自的优势无法互补,有限的戒毒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自愿戒毒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强制约束机制,对吸毒人员的约束管理力度太软弱,常常无法控制吸毒人员的吸毒或随意离院行为,戒毒程序和措施不能全面实施,加上受利益驱使,一些自愿戒毒机构违背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一再缩短戒毒住院时间,使自愿戒毒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导致自愿戒毒的前景越来越暗淡,越办越萎缩。强制戒毒则由于收容在所时间较短,无法全面系统完成戒毒程序和业务,加上缺少有效的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方法,戒毒工作并未系统开展,戒毒效果差也属必然结果。劳教戒毒工作原本属于最有发展前景的戒毒工作方式,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但由于自身工作不到位或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困扰,也未能显现出应有的良好效果。尤其值得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劳教戒毒作用的发挥受到严重制约,近两年来吸毒劳教人员收容量连续大幅下降(降幅在30%以上),出现了我国毒品泛滥形势未彻底好转,吸毒人员数量继续增加,而劳教戒毒机构大量资源被闲置的情况,造成有限戒毒资源的极大浪费。戒毒科研工作也存在一些缺陷,在研究组织上,没有形成整合研究机制,没有制定全国一盘棋的整体计划;在项目选择上,几乎所有研究项目都集中在医药学和心理学领域,缺少跨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项目;在科研资源共享方面,也受到条块管理体制的制约,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名戒毒专家的科研领头作用,存在智力资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此外,由于社会有关部门及社区与戒毒机构的协作配合不够,戒毒出所人员的后续帮教很难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戒毒工作效果。

4.戒毒工作模式陈旧,管理行为不规范

我国的戒毒工作,在解放初期,曾取得过举世瞩目的成就,也形成了在当时条件下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化,这种工作模式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戒毒形势。目前,我国大多数戒毒机构仍沿袭过去的做法,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基本上采取集中管束、对症治疗、常规教育的模式,自愿戒毒则采取短期住院、戒护脱瘾的模式,而对戒毒工作更为重要的生理调治、心理康复、行为矫治及后续照管等深层次工作无力涉及。管理上没有形成该怎么办、不该怎么办的规范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管理行为随意性大。相当多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机构未能真正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没有实行合理的分区流程管理,没有制定严谨的医疗戒护、心理康复规程,全封闭的软件管理措施也没有全方位落实。自愿戒毒机构的管理更弱,由于职能的局限,自愿戒毒机构对吸毒人员缺乏强制约束力,吸毒人员在其中处于全自由状态,毒品流人轻而易举,所内吸毒行为频频发生,吸毒人员边戒边吸、戒后又吸的现象较为普遍,吸毒人员旧瘾未除、新瘾又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甚至个别觉悟不高的医务人员,私下高价出售成瘾性药品的事件也有发生。极少数自愿戒毒单位实际上变成了吸毒人员躲避打击的庇护所。

5.法制自由空间过大,执行法规不严肃

为了利用法制手段来强化戒毒工作,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这一规定虽为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提供了原则性法律依据,但其缺乏明确强制要求和具体量化规定,给执行人员留下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致使执行过程存在主观操作、宽严不一的现象。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处罚时,不同地区、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给予同一类型吸毒人员的处罚轻重程度不一。对初次吸毒者有单纯给予罚款处理的,有单纯给予强制戒毒处罚的,也有同时给予经济罚款和强制戒毒处罚;对复吸者有送劳动教养三年的,有送劳动教养一年的,也有不送劳动教养的。而执法不严则主要表现在“以罚代法”和“收费减期”两个方面,以罚代法存在于对吸毒人员的查处过程中,甚至已被决定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仍可通过关系或多交罚款来达到所外执行的目的;收费减期发生在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过程中,极少数单位则到了半公开化的程度。

6.戒毒工作效果不佳,复吸率居高不下

“戒毒困难,复吸率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也不容忽视。据有效资料显示,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虽有比较先进的戒毒条件和方法,其复吸率仍长期徘徊在80%—90%之间,而我国的复吸率则普遍在9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95% 以上。有的吸毒人员经历了多种方法的治疗,花费了巨额资金,仍没有能彻底戒除毒瘾。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效果不佳,复吸率居高不下,吸毒人数逐年增加,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据国家统计:1991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4.8 万人,到2003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高达105万多人,据估计,全国实际吸毒人数在400万人左右,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震惊和深思。

7.吸毒人员中艾滋病及相关疾病疫情日益严重

吸毒人员中的艾滋病及肝炎、结核病疫情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的100 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68%为因吸毒行为传播的,在少数地区的吸毒人员中70% 左右的人员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同时吸毒人员中的病毒性肝炎和结核病的感染率也到了非常惊人的比例,有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吸毒人员中的各种病毒性肝炎病毒感染率高达70%~90%.结核病感染率高达10%~20%。从而使吸毒人群成为了我国艾滋病及肝炎、结核等相关疾病的高发人群和传播中介人群,并且这种状况正以飞岛式快速增长方式,在继续扩散着,对我国的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法规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主要如下几种:其一、主观认识模糊,工作位置摆得不正;其二、思想观念落后,戒毒业务素质不高;其三、管理体制不顺,决策机制存在缺陷;其四、资金来源不畅,戒毒经费严重短缺;其五、法制建设滞后,戒毒管理法规不全;其六、戒毒理论未突破,矫治手段仍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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