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k粉寻性刺激导致女友死亡如何认定?

2014年9月1日 3561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案例】

颜某(男,37岁)酒后与女友一起回到漳州市区一茶叶店内继续喝酒,为了寻求性刺激,颜某打电话让毒贩程某送来1.5克的氯胺酮(俗称“k粉”, 可助性),并付毒资100元。而后,颜某趁女友进卫生间之机偷偷将一部份“K粉”放入女友喝的啤酒罐里。酒后两人发生性关系,因“K粉”的强烈刺激作用,导致女友的心脏过分充血而最后出现衰竭而死亡。

第二天,颜某发现女友死亡后,即主动向警方投案,毒贩程某也在漳州市区霞田下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又从其身上当场缴获氯胺酮2.5克,后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而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分歧]

在本案的认定上,程某的认定没有异议,而对被告人颜某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颜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颜某为寻求性刺激,将“K粉”偷放入酒中,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主观上颜某也知道酒中掺入毒品对他人身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其对自己的行为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属过失犯罪,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颜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理由是颜某的行为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应认定为欺骗他人吸毒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颜某的行为的确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征,如果刑法没有规定欺骗他人吸毒罪,则应认定颜某的行为为过失致人死亡,然而颜某的行为也符合现行刑法关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特征。

欺骗他人吸毒罪客观要件的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毒品。颜某偷放“K粉”即是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吞服了毒品“K粉”;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犯罪,颜某为了追求性刺激,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投毒”,是犯罪的故意行为。所以颜某的行为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从该案认定的情况看,颜某没有故意杀人的心理,所以应从该两罪择一重罪处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包括欺骗他人吸食毒品)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本案的结果看,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认定为欺骗他人吸毒罪,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不管认定哪个罪,刑期都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欺骗他人吸毒罪还多了并处罚金,该罪相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较重一些,根据牵连数罪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所以应认定颜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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