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如何与戒毒者相处

2012年6月17日 6012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如何与戒毒者相处

吸毒是违法的,吸毒者的行为是可耻的。但是,当我们身边的 亲人、好朋友吸毒了,我们该怎么办呢?有的人说,可以永远不见他 们,不和他们来往。有的人说,可以把他们从我们的生活中赶开,让 他们自生自灭。这样做对吗?到底该怎么与吸过毒的亲友相处呢?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吸毒的一律要戒除毒瘾。前面我们 已经讲过,吸毒者在我国被看作是违法者,要接受国家规定的强制 戒毒和罚款的处罚。在这个过程中,吸毒者仍然是我们国家合法的 公民,是不应该被人们歧视的。我国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中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 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 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 出所。第19条规定,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 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的戒毒人员家属应当继续对其帮助、教 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因此,青少年对吸毒后强制戒除毒 瘾的亲人、朋友,有义务监督和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起人生的信心, 和我们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青少年正确对待曾经有过吸毒行为的亲人和朋友是很重要 的。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不仅可以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念,同时,还要成为向他们宣传禁毒知识,尤其是禁毒的法律知识 的重要力量。青少年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对防止已经戒掉毒瘾的 亲人、朋友重新吸毒、成为复吸者是很重要的。

贩毒是触犯《刑法》的,是犯罪的行为,贩毒的后果十分严重。 贩毒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彻底葬送一生 的幸福。吸毒也是违法行为,虽然同样为国家法律所不允许,但是 国家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给予了吸毒者戒除毒瘾的机会,让他们 重新做人。有些人认为,吸过毒的人进戒毒所戒毒出来以后,就是“坐过牢”的人,对他们惟恐避之不及。这样会使那些戒除毒瘾、重 新回到社会寻找工作的人变得无依无靠,最后自暴自弃,失去改过 自新的勇气,最终走上再次吸毒甚至贩毒的不归路。

这样的例子实在不胜枚举。例如,1997年5月8日,湖北省武 汉市24岁女青年周某从一幢8层楼的楼顶割腕后跳楼自杀。她手 里紧紧抓着3封血迹斑斑的遗书。

遗书之一是写给她母亲的:“吸毒4年,耗尽了父母的积蓄,卖 掉了父母用血汗钱添置的家产,临死前第一次偷了姨妈家的录像 机,在典当行当了400元钱,买了最后一次毒品……妈妈,我爱你, 但我太对不起你,只有死,我的良心才好过。我好后悔……”遗书之 二是写给她的男朋友的:“我是多么想和你相伴人生,可活着对我 来说太痛苦了。你明天就要从戒毒所出来,我今天以死劝告你:千 万要彻底戒毒。”第三封遗书是写给派出所民警的:“万恶的毒品毁 了我的一生。我本来是一个有理想、要求上进的女孩,参加工作后 曾是单位的团支部书记、‘三八红旗手’,染上毒品后我不得不自动 离职,越陷越深。毒品一日不除,国家和人民就一日不得安宁,希望 公安机关投入最大的力量,把贩毒的犯罪分子抓干净。”周某的例 子就是许多吸毒者悲惨的下场,也是我们国家要制定严格的法律, 打击毒贩子的重要原因。我们在和曾经吸过毒的亲人朋友相处时,要牢牢记住有关政策,既监督他们,不让他们再次吸毒,同时又在 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多向他们宣传吸毒不戒的后果。

关于戒毒者,我们在监督他们的时候,要牢记和掌握两个武 器:一是复吸者就要劳教戒毒;二是对“粉友”要坚决举报,使他们 得到法律的惩罚,断绝我们的亲友再次接触毒品的机会。《浙江省 禁毒条例》明确告诉我们,经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这是减少 戒毒成功的人再次吸毒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很有效的。 这里需要大家明白的是,怎样正确处理法律和亲情的关系。

1998年,当满脸稚气、还不满18岁的吸毒人员吴某被公安人 员抓获时,吴某的母亲才后悔没有将女儿送到戒毒所戒掉毒瘾。原 来,1994年吴某初中毕业后,就踏入了社会。她对未来充满了希 望,1995-1996年间,先后两次进入夜校参加文秘电脑班的学习。 可她在学习中结识了几个爱玩的小姐妹,经常逃课出去跳舞、唱卡 拉OK,变得好逸恶劳,整天无所事事。从小疼爱她的父亲病逝后, 她就每天在外面鬼混。1998年1月的一天,吴某看见一个小姐妹 及男朋友在吸食海洛因,出于好奇心尝了几口。第二天,她结识了 一个男友并和他谈起了恋爱。殊不知,这个男朋友也是一个吸毒 者。一个星期后,她终于没有逃脱毒品的魔爪,吸毒上瘾了。

吴某的母亲知道女儿吸毒以后,并没有将她送到正规的戒毒所去戒毒,而是经常把她一个人反锁在家里。在吴某多次逃脱后, 无可奈何的母亲竟用铁链把吴某的双脚铐起来关在家里。结果仍 被吴某挣脱逃出。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母亲才在强制戒毒所内 见到了女儿。吴某的母亲虽然对吸毒的女儿采取了强制手段,但在 亲情的驱使下,没有将女儿送去戒毒,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人人 都有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责任和义务,也使法律对吸毒者不能起 到应有的作用。

还有,对于那些前来与好不容易戒掉毒、重新开始生活的亲友 们“交朋友”的“粉友”,我们应该坚决举报,让他们得到法律的惩 罚,这样才能真正监督和帮助我们的亲友共同摆脱毒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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