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吸食新型毒品的管制

2013年11月17日 4462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毒品问题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基本消除毒品的危害,然而改革开放后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吸毒人员数量急剧增长。1989年我国注册吸毒人员为7万人,2010年底则达到150余万人,是1989年的20余倍。按毒品流行的先后,毒品可分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也称合成毒品)。传统毒品是指以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主要是指苯丙胺类兴奋剂即冰毒(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以及k粉(氯胺酮)等其他人工化学合成的精神活性物质。近年来,化学合成的新型毒品有取代阿片类传统毒品的趋势,2007年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毒品缴获量已超过海洛因,2010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缴获合成毒品总量超过传统毒品。如何遏制新型毒品的蔓延,加强对吸食新型毒品的管制,是新形势下亟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一、吸食新型毒品管制的发展阶段

对吸食新型毒品的管制是近十年的事情,时间不长,但发展变化较大。面对新型毒品快速增长的新形势和原有管制存在的缺陷,政府开始调整对新型毒品管制的策略。其演变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出现法律真空

我国较早关于苯丙胺类毒品的规定,是2002年2月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当时针对苯丙胺类毒品的快速增长,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该《指导原则》规范各地对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者的治疗。同年4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违法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范对吸食苯丙胺类毒品人员的处理,对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即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的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不宜参照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按照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对于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即《指导原则》认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续使用苯丙胺类兴奋剂,对苯丙胺类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断增加,停药或骤减用量后出现依赖综合症的违法人员,除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戒毒。但由于《指导原则》对苯丙胺类毒品成瘾的界定操作性不强,而且对吸食摇头丸、K粉成瘾者又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致使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新型毒品吸食者很难参照《强制戒毒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强制戒毒处理,只能处以拘留、罚款。法律上的真空加大了吸食新型毒品管制的难度,立法滞后成为依法查处新型毒品案的软肋。

(二)第二阶段:以地方管制为主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6月22日向外界透露了这一立法新动向: “禁毒法有望在今年年底出台”,但之后《禁毒法》迟迟没有颁布。面对新型毒品日益蔓延的趋势,这期间各地先行推出地方性管制办法。2004年江苏省明确规定,对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被初次查获的人员,如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罚,原则上处以治安拘留。对3年内受到2次治安拘留处罚后又吸食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2006年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处理吸食注射新型毒品违法人员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吸食新型毒品违法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1年内因吸食新型毒品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吸食新型毒品的,依法予以强制戒除。曾因吸毒被强制戒除或劳动教养后又吸食新型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2007年上海市禁毒委颁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对1年以内被查获2次以上,或3年以内累计被查获3次以上的新型毒品吸食人员,经毒品尿样检测呈阳性的,即可认定“成瘾”。对初次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一律予以15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对认定成瘾者,一律予以3个月强制性戒除和对症治疗。强制戒除后又吸食的,可实施劳动教养。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增强了对新型毒品管制的可操作性,虽然各地出台地方治理办法的时间不一,管制方式也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对新型毒品管制趋于严厉,对曾被行政拘留的新型毒品吸食者予以强制戒毒或劳动教养。

(三)第三阶段:调整和统一戒毒模式

2007年《禁毒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吸食新型毒品的管制进入新的阶段:调整了戒毒模式,由传统的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调整为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统一了新型毒品管制方式,避免新型毒品吸食者地区间流动吸毒而逃避惩罚;取消了原有劳动教养戒毒方式,延长了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嘬高时限为2年),增加了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弥补了过去强制戒毒只注重生理脱毒的缺陷,完善了成瘾者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这三个相互衔接的戒毒过程,有利于减少毒品复吸率、帮助吸毒者回归正常生活。与前两个阶段相比,第三阶段统一了戒毒模式,对新型毒品的管制措施更为严厉。

二、吸食新型毒品管制的特点

从发展阶段和执法实践看,吸食新型毒品的管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㈠受管制的新型毒品种类不断扩大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毒品定义为“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当时,毒品管制种类主要以传统毒品为主,新型毒品尚未进入毒品管制的范畴。之后根据毒品发展新形势的变化,国家对毒品的定义作了修订。根据1997年《刑法》第357条以及2007年《禁毒法》第2条的规定,增列了“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政府对严格管制的新型毒品种类又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将18种新型毒品纳入管制范畴,包括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咖啡因、安纳咖、氟硝安定、LSD、安眠酮、三唑仑、GHB、丁丙诺菲、麦司卡林、PCP、止咳水、迷幻蘑菇、地西泮、有机溶剂和鼻吸剂。从以传统毒品为主到增列“甲基苯丙胺(冰毒)”再到将包括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在内的18种毒品纳入管制范畴,受管制的新型毒品种类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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