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成分如何折算

2012年10月8日 6019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一 、概述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故意私藏或保存数量较大毒品,且无法认定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①。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数量较大"是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②。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补充罪名,或者说是"垫底罪名"。对于因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而被查获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即使持有的毒品数量很大甚至巨大,也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成分折算问题

(1)概述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数额犯,因此毒品数量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量直接决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与否。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当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时,才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由此可知《刑法》第348条仅对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规定了定罪的数量标准,对其它毒品则没有规定。实践中则往往涉及到一人持有数种毒品成分, 毒品种类除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外还有其他毒品,而每一单类毒品数额未达到法定数额但总额有较大的情况时有出现,这就涉及到毒品成分如何折算的问题。

(2)案例

2009年5月13日20时30分许,A市某区分局巡警在便民路附近巡逻时,发现一黑色丰田汽车上一名男子形迹可疑。进行现场盘查时民警从驾驶员陈某的挎包内搜出一袋黄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3.63克, 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两袋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净重1.89克, 含有麻黄碱成分),后从该车的方向盘下面的杂物盒内搜出用一铁盒装的一袋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净重7.51克, 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3)分析与结论

陈某分别持有甲基苯丙胺3.63克、麻黄碱1.89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混合物7.51克。麻黄碱(即麻黄素)又叫甲基苯丙醇胺,是制作甲基苯丙胺的主要成分。但本身并不是毒品,这也可以通过《解释》第1条、2条和3条得到证实。因此1.89克的麻黄碱应当排除在外。要判断陈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则要分析剩余的两份毒品的数量总和是否满足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毒品最低含量。但是咖啡因属于其他毒品,这就涉及到毒品成分如何折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做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含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固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应刑法;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法。

依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以推算出几种毒品之间的数量转换关系。如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之比为1:1,海洛因与鸦片之比为1:20,而海洛因与咖啡因或罂粟壳之比为1:4000③。 但是由于涉毒案件的错综复杂,毒品的种类也绝不止上述几种。当案件涉及的毒品的范围超出了刑法的规定,比如贩卖的毒品是氯胺酮或安非他命,或者犯罪嫌疑人运输的毒品既有海洛因,还有黄皮和罂粟籽,在这种情形之下,就须对毒品的数量进行折算,然后再依法定罪量刑。从世界范围内看,国际上也通常依据毒品的构成、毒性以及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将不同毒品在数量上予以换算。通行的换算公式为:1克海洛因=2克吗啡=20克鸦片=5克可卡因盐=O.05克可卡因碱=5克安非它明=20克杜冷丁=1000克大麻=l克苯环派定(致幻剂)=10克麦角先=1克乙胺(致幻剂)。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我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大量的毒品案件时,已参考了上述换算比例。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给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走私、贩卖、运输黄皮的毒品犯罪同走私、贩卖、运输鸦片的毒品犯罪不应适用同一量刑标准的批复》中,就在全省统一了黄皮和鸦片的折算比例(1:10)。由此观之,以上换算公式为《刑法》第348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换算依据。

在本案中,以甲基苯丙胺为基准换算出总的毒品数量。对于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混合物7.51克,则需要进行毒品成分的鉴定,分别测出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的含量,然后按照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之比为1:4000进行换算。最后看换算后的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是多少,如果为10克以上,则陈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则不构成该罪。

三、小结

笔者认为应该统一毒品数量认定标准和折算标准。有关部门应对不同种类的毒品的数量作出统一的折算标准,按照毒品毒效的大小或毒品价格的高低等来确定一种毒品为参照标准,其他毒品按照这一标准统一折算,并在司法实践中赋予该折算表较高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在审判毒品犯罪分子时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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