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毒品犯罪

2014年4月25日 3489点热度 1人点赞 0条评论

一、新型毒品犯罪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刑法》第357条对“毒品”有明确的规定: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传统毒品就是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已在全球滥用几十年的毒品。新型毒品就是相对于传统毒品滥用时间较短,在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毒品,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用后会使人体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后人体会对之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新型毒品犯罪是毒品犯罪的一部分,它是指违反国际法、国际惯例和国家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用化学方法制作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摇头丸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有关的运输、销售活动,直接危害社会秩序的必须受到法律严厉惩罚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特点

1.适用范围广。新型毒品犯罪已成为涉毒犯罪的主流,诸多统计数据已经表明,传统毒品因种植周期长,法律规制严格,监管力度大等原因渐渐退出舞台,而新型毒品采用化学方法提炼而成,制作周期短,变现快。

2.隐蔽性强。犯罪分子普遍存在警惕性高、逃避打击能力强的反侦查特点,主犯通常在幕后进行操纵,对于一些常规性的制、贩犯罪活动甚至不作指示,仅仅坐收非法利益,其犯罪行为也更加隐蔽。

3.制作工艺简单。新型毒品一般采用化学方法提炼而成,制作工艺较为简单,只需简单的设备和人员即可完成,所以生产速度快,大量流入市场。

4.更强的危险性。因为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发展迅速,目前社会大众对新型毒品认识尚可,尚未意识到其巨大危害性,较易传播和使用,也易于误导年轻人涉足。

二、应对新型毒品犯罪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新型毒品的泛滥,立法部门也相应出台了法规和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对新型毒品犯罪做出了制约。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出台《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氯胺酮等新型毒品案件确定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追诉和量刑标准。同时,指导意见还列明了10种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海洛因的折算公式,为这10类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依据;200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对部分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应对新型毒品犯罪方面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意识角度——大众对其危害性、毒害性等尚未有足够的认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周欣:“过去的宣传最主要针对的都是像海洛因、可卡因这种纯度很高的、危害性很大的毒品,而对于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宣传是这几年才逐渐开展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的老百姓对它们的认识不足。”针对这个问题,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毒品问题专家、上海禁毒专家委员会委员夏国美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整个社会对文化内涵中享受性一面的模糊认识和错位宣传,无形中为新型毒品的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禁毒模式急需调整,必须把主要目标从海洛因转向新型毒品。”

(二)行政管理角度——医疗机构对新型毒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界定不明确

《刑法》和《禁毒法》规定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并以但书的方式对其它毒品进行了限制,但新型毒品基本均被涵盖在但书范围之内。而医疗机构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研发使用有学术上的认知和敏感,但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有脱节,不能及时地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下来。

(三)法律制约角度——存在立法的缺陷和空白

1.定罪标准不明确。对于传统毒品而言,刑法规定了适用刑罚的贩毒数量和量刑标准。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为新型毒品犯罪设定具体的起刑标准。如上文所述《指导意见》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指导意见》仅具有过渡性质,且“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其法律效力尚需提高;而《意见》则对尚未规定数量标准的其他毒品案件仍未明确规定相关的折算公式或参照方案。

2.司法解释缺位。例如对氯胺酮是否为毒品,应列入第一类还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联合发文的意见尚不一致。

3.量刑标准失衡。实践中已出现了大量因数量巨大且纯度较低而过重适用刑罚的情况,个别出现了因此而失去人命的判决,让人唏嘘不已。笔者认为,在严格制约毒品犯罪的前提下,应区分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制作工艺的不同,适当考虑量刑情节,而非一味地“唯数量论”。

4.配套立法措施滞后。新型毒品具有隐蔽性强,有组织、有计划、带武装贩卖等特点,使侦查、取证难度加大,而立法机关未及时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动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仍适用原有的立案、取证标准,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三、新型毒品犯罪规制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新型毒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名录

医疗机构与立法机构通力配合,完善沟通机制,根据药品研制发展的情况及时对《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新发布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定性说明,封堵管理漏洞。

(二)完善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上述《指导意见》和《意见》中尚未明确的新型毒品及其定罪量刑标准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设定换算方式,为公检法部门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另外,改革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适当考虑犯罪情节因素。改革原有的“数量论”为“数量+纯度论”,根据毒品的类型、制作工艺、毒害程度等进行量刑,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目的、对象、手段等其他情节,宽严相济,细化管理,准确适用刑罚。

(三)完善新型毒品犯罪证据规则

因新型毒品犯罪均采用团队作战、流程作业的特殊犯罪方式,给立案侦查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调查取证异常困难,使很多贩毒人员成为漏网之鱼。为此,应根据新型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质,改革证据规则,在适用法律阶段给予公检法部门更大的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做出裁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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