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少女吃k粉跳楼”案宣判

2014年5月6日 3363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2010年10月31日上午,湖南湘西州中级法院在凤凰县法院就凤凰“少女吃k粉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男,40岁,个体汽车修理工)、龚丞(男,32岁,原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韩晓东(男,34岁,原系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徐磊(男,32岁,原系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辅警)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王凯(男,34岁,原系凤凰县公交公司司机)有期徒刑13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骗两女青年吃K粉

经湘西州中院审理查明,湖北省阳新县16岁少女邱某某在浙江省温州打工期间,先后结识了湖南省凤凰县同为16岁的少女侯某、男青年杨杰等人。2010年8月21日,邱某某应侯某、杨杰等人之邀来到湖南省吉首市、凤凰县游玩。同年9月3日,邱某某、侯某等人在吉首市游玩时,通过杨杰的朋友认识被告人林义。9月4日,在林义的提议下,邱某某、侯某、杨杰随同林义一起前往凤凰县城游玩。

当日12时许,林义、杨杰、邱某某和侯某等4人来到凤凰,由被告人王凯、韩晓东等人接待。14时30分许,几人吃完饭后,来到凤凰县城“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

不久,杨杰先行离开。在唱歌的过程中,林义对王凯和韩晓东说:搞点k粉(化学名称氯胺酮)让邱某某和侯某吃,她们才放得开,才有机会“上路子”。

3人商议好后。林义先后要求王凯和韩晓东联系K粉。韩晓东即给被告人龚丞打电话,龚丞在明确意图后,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徐磊,要徐磊带K粉去KTV。两人来到KTV包厢,将2小包K粉交给韩晓东。韩晓东趁邱某某和侯某不备,将K粉放入2杯啤酒中。随后,林义、韩晓东、王凯、龚丞分别搂抱着邱某某和侯某跳舞,并趁机实施猥亵。随着药性的发作,邱某某、侯某开始呕吐,邱某某已经不能站立。

女青年逃跑时坠亡

在韩晓东提议下,龚丞在“天下凤凰大酒店”订了4间房。在“天下凤凰大酒店”房间,韩晓东企图同侯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侯某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

龚丞、徐磊和林义在另一房间要求邱某某洗澡时不能关闭洗漱间的窗帘,遭到邱某某拒绝。随后,林义对邱某某进行殴打、猥亵和语言威胁。

此后,龚丞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邱某某拒绝与反抗。18时42分,邱某某趁龚丞、徐磊不备,逃出929房间,沿宾馆北侧走廊小跑,18时42分56秒跑至907房间对面的走廊窗户处,18时43分爬上9楼窗户处跳下,坠地死亡。

“天下凤凰大酒店”员工发现邱某某坠地死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邱某某因高坠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

9月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吉首市乾州市场将被告人林义抓获归案。9月8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韩晓东、龚丞、徐磊、王凯刑事拘留。

湘西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湘西州中院审判长谈案件定罪理由。

5被告人均是主犯

据凤凰“少女跳楼”案审判长田环在一审宣判中说,湘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两名被害人坚决不从和强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林义首先提起犯意、要求韩晓东和王凯寻找毒品“K粉”,直接带被害人侯某到犯罪地点,在邱某某拒绝与龚丞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邱某某。直接导致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是主犯。

被告人龚丞身为凤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知法犯法,积极联系并找到毒品“K粉”,积极联系酒店房间提供犯罪场所,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直接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是主犯。

除上述两名被告人外,其他三名被告人均在共同强奸犯罪中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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