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毒文化史

2015年1月5日 3173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毒品是华语世界的特有名词专称,国际间通常称为“娱乐性药物”,即通过影响人类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人类意识、情绪状态改变的药物的统称。这些药物的共同特点,都是可以通过精神刺激或麻醉造成服用者的短暂兴奋状态,具备成瘾性,随着使用时间的不断增加,服用者身体对药物剂量需求会不断提高。“娱乐性药物”的副作用

短期而言,可能产生幻觉或行为异常,长期而言则会损害人体器官、技能,影响精神健康,过量服用还可能导致死亡。 “娱乐性药物”并非都被列入禁药范畴,其中一部分为合法但受部分管制的嗜好品,如烟草、白瓜子、古柯茶等,一部分为合法但受严格管制的处方药,如吗啡、右旋安非他命、异戊巴比妥(即青发)、FM2等,另一部分则为被国际间大多数国家列入非法药物名单,并对持有、买卖、吸食者加以处罚,中文语境中的“毒品”基本上指后一部分。

毒品通常被分为“硬毒品”和“软毒品”,前者主要是指毒性大、致瘾性强、容易造成药物依赖、很难戒除的毒品,包括从罂粟中提取的鸦片、吗啡、海洛因,和从古柯碱中提取的可卡因等,后者则指虽被大多数国家列入禁药范畴,但毒性相对较小,致瘾性较弱,戒除相对容易一些的毒品,如大麻、摇头丸等。

毒品在历史上的流传原因很多,其中一部分系通过宗教、战争或秘密社团,作为兴奋剂、制造“神迹”的道具,刺激战斗意志的兴奋剂,或战场止疼急救用的镇定剂、麻醉剂等流传下来,并成为毒品,还有一些则是通过医疗传播或时尚文化传播,如19世纪的几次战争曾造成吗啡滥用现象的流行,而战后的“嬉皮士文化”又让海洛因和大麻风靡一时。

正因如此,各国很早就开始关注毒品管制问题。

20世纪初,英国自由派政客认为,继续鼓励鸦片贸易会影响英国自身利益,主张进行管制,但这种意见遭到英属印度当局等靠鸦片贸易牟利集团的反对,理由是“如果英属殖民地停止鸦片产业,其它地区就会取而代之”,为此一些知名人士开始建议,有关国家通过国际协商共同禁毒。

1909年,在圣公会菲律宾主教查尔斯.亨利.布兰特和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推动下,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上海会议开幕,与会国有13个,会上出现了主张“各国合作严禁鸦片贸易”的“布兰特意见”和主张“允许各地方当局官办有限的‘药用鸦片’”,而对“非法鸦片交易”加以严禁的“汉密尔顿意见”,在漫长的争执后,国际社会1915年2月15日签署海牙《国际鸦片公约》,在1919年被列入凡尔赛合约一部分后,于1928年9月25日连同补充条款一并生效,由国际联盟所属常设中央鸦片委员会(1925年成立,1929年启动)监管。这项公约是折衷性的,一方面确立了国际协作打击贩毒、吸毒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对“出于医疗或科学目的”的毒品种植、买卖和运输网开一面,只强调“有效管控”,且主要针对鸦片系、古柯系毒品,对其它毒品缺乏威慑力。

二战后成立了联合国组织,常设中央鸦片委员会几经演变,成为联合国管理下的国际麻醉品管制委员会(INCB,简称麻管会),并着手完善国际禁毒体系和制度。1961年3月30日,《麻醉品单一公约》签署(1964年12月13日生效),条约在原先的三大类控制毒品(鸦片、古柯及鸦片和古柯的衍生品)外增加了大麻,并授权麻管会和世卫组织在需要时随时增加、删除和移动管制药物名单,条约责成联合国药物管制与预防犯罪办事厅代表INCB进行日常工作,监督各国实施情况,并与国家当局协作反毒;1971年2月21日,维也纳《精神药物公约》通过,1976年8月16日生效),为适应新出现的苯丙胺、LSD等精神药物而特别规定了对这类毒品的管制措施,弥补了《麻醉品单一公约》的不足;1988年12月19日,《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通过,1990年11月11日生效,该条约作为《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补充,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提出了禁止和惩罚措施。上述三个条约合称“三大药物管制国际公约”奠定了全反毒、禁毒的法律依据。

公约鼓励各国制定更严厉的法律,对非法贩毒、种毒、藏毒行为进行处罚打击。扫毒的历史

在中国1949年以后北京和台北当局均采取强力措施打击毒品种植、贸易和吸毒贩毒行为,在大陆贩毒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在美国,麻醉药品和非法药品管理局、毒品滥用稽查办公室等在1973年7月1日合并为司法部下属的美国缉毒局(DEA),和联邦调查局同为在国内外协调、追查与美国境内毒品犯罪问题有关案件的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美国国内,缉毒局设有21个地方分支、227个办公室,在国外62个国家设有86个办公室,年预算超过24亿美元,雇员总数逾万人。

由于美国国内毒品问题十分严重,因此投入大量财力、兵力在国外毒品来源地进行扫毒活动.并通过软硬两手迫使所在国和美国合作。如墨西哥,美国为消除毒品隐患,曾发动越境扫毒的“大麻战争”,还通过各种渠道迫使墨西哥当局清除其境内大麻田;拉美的哥伦比亚是美国可卡因最大来源,美国政府通过向哥伦比亚政府提供军事、经济援助,换取对方与自己合作扫毒。

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禁毒、反毒法律较“三大公约”更为严厉,如新加坡,根据刑法第185章,非法携带制造多于等于15克海洛因者一律判处死刑,而马来西亚的死刑线甚至只有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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