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3月28日12时许,赵某的朋友凌某、汪某、丁某、朱某前往住宿在浙江省JH市某宾馆的赵某处玩的途中,四人商议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吸食。到宾馆后凌某告知赵某,她们准备共同凑钱买冰毒吸食,但还差100元钱,赵某表示可由他出这100元钱。当日,赵某与凌某等人共同出资300元, 经由朱某电话联系,从某毒贩处购得一小包冰毒并由毒贩送至该宾馆内。赵某提议在该宾馆开房间吸食冰毒,凌某、汪某、丁某、朱某均未表示反对。因赵某未带身份证,即由赵某出资、凌某提供身份证在该宾馆另开了一间客房,汪某则提供了容器、锡纸等…